京不動産登記機構設置形成 房本或改稱不動産證
- 發佈時間:2015-01-27 08:15:4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王斌
不動産統一登記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昨日,列席市人代會的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魏成林獨家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北京的不動産統一登記今年將完成市區兩級不動産登記機構職責的整合。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機構設置目前已有初步方案,還要待市委市政府最後審定。
7部門組成不動産統一登記聯席會
2014年12月22日,國務院通過中國政府網,正式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標誌著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正式建立。
隨後,國土資源部發佈《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還明確給出了時間表,在2014年建立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制度,2015年推進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過渡。《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也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魏成林昨天表示,北京市已成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聯席會議。
據了解,該聯席會議由市編辦、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農委、市園林綠化局、市法制辦、市農經辦等7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市國土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召集人為主管副市長。
房本將來有望改稱“不動産證”
目前,從國家層面上看,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機構放在了國土部。魏成林説,北京的職責和機構設置目前有了初步方案,還有待市委市政府最終審定。
他表示,制度實行後,各類登記將進行整合統一,各類登記的大廳和窗口也將逐步統一,比如各類登記窗口將整合到一個大廳中,如果時機還不成熟,也可先各自大廳仍繼續使用,將來逐步統一整合。
記者從市住建委了解到,在實行統一登記前,目前房屋登記工作仍按現行模式辦理。
此外,魏成林表示,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後會更加便民。比如將來新的房本就可能會實行“房地合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頒發。
- 解讀
房地如何合一?
房屋産權、土地使用權資訊將登記在一起
此前,北京曾研究過給普通商品房的購房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但由於沒有制定統一政策和程式,所以並未展開。
而此次不動産統一登記後,土地和房屋的登記將統一,這就使得“房地合一”有了可能,將來的“房本”上,就可以登記房屋的産權資訊,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權資訊。比如房屋建築面積多少,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多少;甚至除了房屋建築面積圖幅,還會附加上土地使用面積圖幅。
魏成林表示,“房地合一”只是針對登記環節,具體的土地或房屋的政策,仍舊執行原先的政策,也是由原先的部門管理。“而對老百姓會更加方便,辦理相關的業務,直接提供一個證就可以了。”
不過,目前使用的商品房房産證,在房屋買賣、出租、抵押,或是土地使用年限,都不會産生影響。魏成林説,將來實施統一登記後,新房會實行新證,而已有的老房,市民也應該可以自願換領新證或仍使用老證。
“房地合一”分攤劃分存難度
專家表示,在房屋和土地的登記環節統一後,“房地合一”本身沒有難度,難度大的是如何計算分攤面積,也就是每個人房本上顯示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魏成林也表示,平房的土地分攤比較容易計算,但樓房的就較為複雜了,有幾種計算分攤的方式,目前還尚在研究。
“其實從技術角度上來説,分攤的計算並不複雜。難度較大的是一些土地面積如何界定。”北京房地産業協會秘書長陳志説,比如一個小區內配套建設幼兒園,以及其他配套設施,本身可能是一個大土地證中的,如果是整個大土地證分攤到各個小業主手中,那麼屬於業主們共有的面積裏,幼兒園是否也算是業主們分攤到的面積。
- 聲音
市政協委員、萬科集團高級副總裁毛大慶:
不動産登記對樓市影響小
毛大慶認為,如果要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這個對房地産市場的影響應該比較微弱。
他説,有人擔心不動産登記會跟房産稅掛鉤,這個就要看房産稅如何徵收。房産稅本身目前也在探討,目前看,房産稅和不動産登記還沒有必然聯繫。對於不動産登記是否會引發一輪房産拋售,他認為隨著過去一段時間的反腐,拋售現象對房地産市場的影響不會太大。
毛大慶認為,如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可以保護産權人的權益。例如新加坡等地,身份證一刷都能知道房子在哪,在這個聯網的社會,這些應該都不是問題。“舉個例子,三四年前研究保障性住房,要普查要摸底,要了解整個社會有多少人缺房子,如果連基礎數據都不全,拿什麼來研究要蓋多少保障房。在這個大數據的時代,需要這些社會基礎數據。”毛大慶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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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呼籲廢除遺産繼承權公證
認為遺産繼承存公證費用高等弊端,且《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未強制要求辦理公證
認為遺産繼承公證存諸多弊端,本次兩會上,來自各個界別的12位市政協委員提交聯名提案,呼籲廢除要求當事人辦理遺産繼承權公證的規定。
“遺産繼承公證存三大弊端”
該提案的主提案人蔣耕耘委員説,目前沒糾紛的簡單繼承事物須辦理繼承權公證,其依據是1991年10月1日實施的《關於房産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這份由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佈的通知要求“繼承房産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證書”。
委員們認為,這種規定有三個弊端:首先是手續繁瑣。例如有的繼承人要提交相關親屬的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超出普通老百姓能力範圍的文件,花費繼承人時間太多,甚至無法辦理公證;其次,增加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繼承人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還要在公證時徵求其他子女的意見,人為製造了一些糾紛;另外,繼承人有合法遺囑就應當合法繼承遺産,為此再承擔高額公證費用不合理。如一套價值500萬元的房子,就需繳納10萬元公證費。
《條例》未強制要求繼承公證
該提案認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實施,該條例對當事人繼承取得不動産權利的規定中,均沒有強制辦理公證的要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出指導案例中明確指出,“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産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範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委員們認為,據此認定,理應改變目前各個房地産登記部門要求在辦理過程中出具繼承權公證的做法,因此委員們建議廢除要求當事人辦理遺産繼承權公證的做法。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馬力 鄧琦 溫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