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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問題 經營者要承擔首問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3-27 05:29:21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井惠群 記者巴家偉)記者昨日從市工商局消保分局了解到,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制定下發《關於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可向經營者進行維權,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我市工商部門將按照該《意見》相關規定,督促經營者履行首問責任,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建立賠償先付制度。

  目前,一些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以自己沒有過錯或沒能力解決為由推諉,讓消費者向生産者索賠;一些跨地域的消費糾紛,維權難度大、成本高。該《意見》明確了經營者是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有效避免了銷售者、服務者與生産者以及銷售者、服務者與經營場所提供者(經營平臺舉辦者)之間相互推諉的問題,可以促進消費糾紛的快速解決,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該《意見》共14條,其中經營者首問制度規定的核心是消費環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銷售者、服務者等經營者無論是否自願,都必須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該退的退,該賠的賠,主動和解消費糾紛。消保分局負責人表示,對消費者投訴相對集中或處理消費糾紛不力的經營者,要通過行政約談、發送建議書等方式及時進行督促整改。對拒不履行首問責任的經營者,將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罰資訊。

  該《意見》還明確,如果銷售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由拒絕賠付,以及因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後,可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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