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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

  • 發佈時間:2015-03-26 12:29:29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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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求助 濟南南部某小區業主譚先生因購買的房屋品質有問題,找到開發商協調,開發商表示通過免其一年的物業費作為抵償,但小區交付物業接管後,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免其一年物業費抵償房屋品質問題的承諾不予認可。物業公司在多次催要的情況下,均遭到譚先生的拒絕。於是物業管理公司就通過對譚先生家停電停水的手段逼迫譚先生繳納物業管理費。為此譚先生致電本報,問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停水停電的手段索要物業費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律師分析:要弄清楚譚先生不交物業管理費時,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首先要了解有關的法律關係。

  一方面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基於物業管理的法律關係,依照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有接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權利,同時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同時承擔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因此,業主應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而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的義務。

  另一方面,供水、供電是供水、供電部門基於與業主之間的供應水電合同的關係而履行的供應商品的義務,業主根據供應合同的約定,應該交納水電費。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納水電費,供水電部門可以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這是供水、供電部門的權利。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停水、停電。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停水、停電與業主不交納物業費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物業服務費的交納與否和水、電的供應並不相干,不能混為一談。因此,當業主在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時,物業管理公司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來迫使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時,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或途徑來解決,而不能採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如果因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採取停水、停電的行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幫辦記者 杜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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