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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是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 發佈時間:2015-03-26 04:3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 毛 磊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已經黨中央審議通過。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實施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臺《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相關背景如何?

  答:“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開徵新稅的,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的稅收法律,同時對現行15個稅收條例修改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的時間作出了安排。實施意見已經報經黨中央審議通過。將這個實施意見落實好,有利於推動我國憲法確立的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範政府行為,推動完善我國稅收法律制度,使其在國家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更堅實的制度保障。

  問: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稅收是國家為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向居民或非居民進行的金錢或實物課徵。稅收是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既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和物質保障,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時,稅收應來之於民、用之於民,稅種的設立、稅款的徵收、收入的使用,直接關係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關係人民的福祉,應由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範。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提出議案、建議或提案,建議儘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將現行有關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立法法的決定,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為實現憲法確立的稅收法定原則,提供了制度保障。依照法律規定設稅、徵稅、治稅,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動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直接體現。

  問:實踐中我國稅收立法的情況如何?

  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高度重視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積極推動稅收方面的立法工作:1980年制定了個人所得稅法,並根據實際情況先後進行了六次修改;1980年和1981年先後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制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取代上述兩部法律,2007年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2011年制定了車船稅法;同時,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1992年還專門制定了稅收徵收管理法。

  改革開放初期,考慮到稅收制度的建立、完善面臨的錯綜複雜的情況,同時缺少相關經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依據憲法第八十九條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予國務院其他職權的規定,于1984年出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佈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已于2009年6月廢止),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佈試行;1985年出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於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包括稅收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國務院根據有關授權決定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稅收暫行條例。目前,現行的18個稅種中,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法律規定徵收外,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煙葉稅、船舶噸稅、關稅(海關法只規定徵收關稅,但具體稅收要素由條例規定)等15個稅種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暫行條例規定徵收。這些稅收暫行條例適應了改革開放的需要,與幾部稅法一道構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稅收制度,為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體系,稅收制度基本建立並日趨完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將現行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實現所有稅種的設立、徵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規範的時機已經成熟。

  問:實施意見對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實施意見根據相關改革任務的進展情況,對2020年前完成相關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

  1.不再出臺新的稅收條例;擬新開徵的稅種,將根據相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同步起草相關法律草案,並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與稅制改革相關的稅種,將配合稅制改革進程,適時將相關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並相應廢止有關稅收條例。在具體工作中,有一些稅種的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需要進行試點,可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先對相關稅收條例進行修改,再將條例上升為法律。

  3.其他不涉及稅制改革的稅種,可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先易後難的原則,將相關稅收條例逐步上升為法律。

  4.待全部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或廢止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5.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上述安排,在每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安排相應的稅收立法項目。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對落實實施意見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法“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應由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相關稅收立法,並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在調整立法規劃工作中,將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完成的有關稅收立法項目在規劃中作出安排。在具體工作中,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立法公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通過立法反映人民訴求,體現人民意志。

  稅收法定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修改的立法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的重要制度。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將力爭在2020年前完成,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並相應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在此期間,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仍然有效;國務院可以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和稅制改革需要,依據授權決定和相關稅收條例的規定,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

  落實稅收法定,推進有關稅制改革,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實施意見的安排,奮發有為,積極工作,拿出更大的決心衝破思想障礙,突破利益藩籬,抓緊落實。在時間安排上能夠提前的,要儘量提前,力爭早日完成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26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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