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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讓暗箱操作無所遁形

  • 發佈時間:2015-03-26 01:00: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宋雅琴(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採購研究中心(籌)副主任):政府採購制度自在我國建立伊始,就被定位為“陽光下的事業”,然而現實中的資訊公開範圍和資訊公開力度總是不盡如人意。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引入社會監督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採購前公開採購項目資訊、預算金額、採購標準,執行單一來源採購前資訊公示;成交後公開中標成交結果、採購文件和採購合同;投訴結果也加以公開,幾乎涵蓋了採購全流程資訊公開的主要節點。

  儘管考慮到各地制度執行能力的差異,一些更為激進的公開制度沒有納入《條例》,例如,邀請參加公開招標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參與驗收,但是現有的公開制度已經大大提高了政府採購的透明度。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公眾在政府採購中的利益和參與的途徑。針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明確規定在需求制定階段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説到底,政府採購的資金來自於納稅人,政府採購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總是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公眾,公眾對於政府採購應該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權。

  不過,現有的公示制度強調公示期內的公示,對於公眾和關注政府採購的研究者來説,我們更期待相關資訊不僅僅在公示期內公示,而是能夠以網路檔案的形式供長期查閱和事後追溯。我們期待,未來將出現專業的專注于觀察中國政府採購制度運作情況的研究機構和諮詢機構,來自於第三方的數據分析能夠代表公眾利益發出專業的聲音,這代表了未來政府採購監管方式的改革趨勢。

  劉傑鵬(同方電腦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總經理):《條例》中對政府採購合同公開作了明確規定,這是政府採購基本原則的集中體現,陽光下所有的貓膩都將無所遁形。合同公開後,所有的價格、品牌、參數、採購人、供應商等詳細資訊都會公之於眾,不同項目、不同時間、不同區域就可做多維度的大數據分析,可以接受媒體、大眾、監管機構的多重監督,很多問題自然就會規避。

  但在具體操作中有一點還要深入探討,合同到底在什麼類型的媒體公開,政府採購項目合同頁數往往都很多,對於網路媒體來説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對於報紙、雜誌類的平面媒體來説肯定不行。

  《條例》是一個類似操作手冊的法律規範文件,在採購預算、流程、方式等各個方面有了更加細化的界定,尤其在一些裁量尺度上讓大家有法可依。

  徐舟(上海市政府採購中心副主任):“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了回應社會關切,以公開促進公平、公正,《條例》在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上可謂不遺餘力。這也是《條例》最大的一個亮點。相對於政府採購法,《條例》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其中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或成交結果明細及採購文件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公開是在《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管理辦法》、《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財政部部門規章中已經探索實踐並證明行之有效的;而非公開招標採購項目的採購資訊公開、採購預算公開,尤其是採購合同公開,則完全是《條例》的創新性規定。

  何紅鋒(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是《條例》作出的新規定。雖然政府採購法要求公佈政府採購結果,但並未要求公開政府採購合同,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採購合同的全部內容,無法有效監督政府採購結果。實踐中,存在採購人與供應商通過變更合同逃避監管和監督的情況。《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這一規定,大大提高了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度,強化了公眾對政府採購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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