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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不動産登記“使用期限”如何回應民眾關切

  • 發佈時間:2015-03-24 20:39: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張建 潘強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動産統一登記政策醞釀多年後終於啟動落實,標誌著依法保護不動産權利人權益邁出一大步。然而,全國首本不動産産權證書近日頒發後,圍繞證書上“使用期限”的熱議就一直沒有停止。一些人認為70年使用期滿後會讓“業主失去房屋所有權”,導致“全國業主變房客”的尷尬。

  針對上述問題,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表示,公眾對不動産登記問題存在一些誤解,不動産登記完全是依法依規進行,新版不動産權證書上設置的“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使用權有期限,所有權無期限,兩權分離。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人們關於上述問題的疑慮反映出公眾對用法治手段保障民生權利的新期待,如何正視並進一步做出讓群眾滿意的回應,是有關部門的責任。

  1990年5月19日發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法規並沒有過多涉及“70年後怎麼辦”的問題。20多年過去了,用法律手段解決好這個問題已經越來越迫切。

  從目前已經實施的物權法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來看,雖然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並沒有明確續期“路線圖”。“自動”是否意味著“無償”?這一問題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這也是公眾對“使用期限”問題窮追不捨的重要原因。專家認為,隨著不動産登記深入推進,登記這一技術問題背後的産權問題會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務也會更明確。

  開展不動産統一登記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及貫徹落實物權法重要舉措,將分散在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的不動産登記職能整合到一個部門,實現不動産登記依據、登記機構、登記簿冊和資訊平臺“四統一”,以更好保護不動産權利人權利。面對房産、地産統一登記凸顯的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權問題,如何通過吸納社會各界的建議,依法明確土地“使用期限”及到期後的續期操作步驟,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加以明確,是打消公眾疑慮、回應社會關切的體現。解決好這個問題,考驗著有關方面的智慧和勇氣。(記者張建、潘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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