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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權證書設使用期限 不會讓業主變“房客”

  • 發佈時間:2015-03-18 09:49:15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江蘇徐州給居民頒發了我國第一本不動産權證書,標誌著我國不動産統一登記全面啟動。正在所有權益人期待早日領到屬於自己的不動産權登記證書時,部分人對新版《不動産權證書》中“使用期限”的登記提出了質疑,認為由於房屋産權人享有的是所有權,所以權利當然是永久的,不應該規定任何期限。還有人擔心,既然有了“使用期限”規定,那麼産權人是否就成了“房客”?日前,記者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不動産權證書》是我國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後,給權利人頒發的統一證書,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範登記行為等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産權證書》,表明瞭權利人的不動産權利得到法律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證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掌握自己的不動産財産狀況,有效便捷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自己的不動産合法權益。

  《不動産權證書》是重要的不動産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産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品質和效率。《不動産權證書》的內容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如果證書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登記簿為準。

  該負責人指出,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1990年國家出臺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對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産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

  據介紹,新版《不動産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並非可有可無。一方面,它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此前,我國各方面的産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動産統一登記實施前的分散登記時期,土地登記也有期限,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産權證書上也記載了土地使用權期限。

  ?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只填寫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

  3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下發了不動産權證書填寫説明,對不動産權證書的填寫方式予以了明確。為便於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正確填寫證書,現根據填寫説明,對證書內頁填寫的幾個重點內容予以釋義,並就有關事項予以説明。

  我國不動産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塗等。分散登記時期,基本上每一類不動産都有相應的登記體系和證書樣式,造成證書種類繁多,既不經濟,也不方便。統一登記後,需要將原來各類不動産證書記載的內容整合到一本證書上記載。考慮到證書的統一適用性,證書在內容設置上規避了具體的不動産類型名稱,提煉出了原來各類證書上的一些共同性內容,比如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産單元號、用途、面積等。

  《不動産權證書》設置了“權利類型”欄,具體的不動産類型在頒發證書時,可以通過“權利類型”的填寫體現出來。權利人通過“權利類型”,能夠清楚地看到權利人擁有的不動産及其權利種類。比如,權利人擁有一套商品房,則在“權利類型”中可以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以及土地權利使用期限等,在“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對應的內容。

  對於使用期限的填寫,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由於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構(建)築物的,只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填寫“海域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權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未明確權利期限的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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