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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自律管理的邊界與面臨的挑戰

  • 發佈時間:2015-03-19 08:32: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應當歸位盡責,明確分工。前者劃定自律管理的邊界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後者在前者框定的空間內充分發揮靈活、高效和低成本優勢。兩者相互補充,共同促進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和規範運作。為此,一是形成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合理分工,二是完善期貨交易場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流程機制,三是構建全方位的期貨市場投資者保護機制。

  與境外交易場所相比,我國期貨市場自律管理面臨多重困境,應當積極推進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歸位盡責,完善配套制度,實現期貨監管資源的良好平衡和有效配置。

  期貨交易所在市場監管中的地位演變

  在歷史上,期貨交易場所基於滿足現貨生産商、貿易商的風險需求而産生,通過採行商業慣例、促進行業發展、制定懲戒標準,來保障現貨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行業協會或商會是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功能得以形成的組織基礎。期貨交易場所長期扮演著“立法者”和審判官的角色,以自願合作為基礎的自律管理成為傳統期貨市場的重要特徵。隨著期貨市場作為國民經濟“安全網”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行政和司法介入期貨市場,最終建構了期貨市場監管體系。“次貸”危機凸顯了場外市場單純依賴自律管理存在的不足,行政監管的“在場”是防止金融創新淪為金融“空轉”的必要之舉。2012年LIBOR操縱案説明,沒有監督的信任就是放任,行政監管應成為自律管理的底線。

  自律管理在靈活性、專業化和低成本等方面存在優勢,行政監管無法完全取代自律管理。目前,成熟市場形成了政府基於原則進行宏觀監控,期貨交易場所緊貼市場實施微觀管理的思路。比如,美國《商品交易法》該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指出,該法的宗旨在於通過建立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督下的高效自律體系,維護公共利益。新加坡規定對會員的處罰一般由交易所進行,期貨監管部門對該處罰結果具有事後審查權。香港通過交易所與政府簽署《諒解備忘錄》來劃定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的邊界。

  轉型期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現狀與困境

  我國期貨市場脫胎于價格改革和流通環節改革的需要,政府主導和行政管制色彩濃厚。發展至今,儘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期貨交易場所“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的許可權和地位,但在實踐中,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之間仍未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功能搭配,導致自律之“自”(即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無以彰顯,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空間不足,難以充分發揮自律管理的優勢。

  上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層面缺乏對自律管理的認可。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的規定主要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和《期貨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第三條,效力層級偏低。二是應當屬於自律管理的部分事項被納入行政監管中。行政管制在市場發展初期可能是必要的,但是,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逐步規範化,將自律管理事項納入行政監管,容易造成監管重復或者監管真空,可能不利於發揮各類監管制度的優勢,形成監管合力。三是行政監管對自律管理的監督範圍過寬,自律管理靈活度較小。對交易場所內部事務的干預會導致期貨交易場所與行政監管機構趨同,影響期貨交易場所作為自律管理機構的獨立性,削弱自律管理的效果。

  (二)形勢與挑戰

  第一,市場化和國際化發展為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帶來了新形勢。一是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效應。由於定位不清、制度缺失和監管缺位,大量不受期貨監管的類期貨交易場所與期貨交易場所相比存在成本和效率優勢,正在搶佔期貨交易場所應當發揮作用的業務領域。部分交易場所出現了嚴重的風險隱患,導致參與者利益被侵害,價格形成機制受到嚴重干擾。二是境內期貨交易場所長期自我隔離于全球市場競爭,競爭力和影響力受到限制。

  第二,網際網路時代對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資訊技術從兩方面深刻改變著市場格局:一是基於電腦自動交易理念的演算法交易、高頻交易等新型交易形態內生增長。目前,期貨交易從低頻到高頻的發展基本成為事實。期貨交易場所在維持市場效率的同時,如何因勢利導促進市場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面臨嚴峻挑戰。二是電子交易平臺技術的不斷完善為交易所行業引入了新的強有力競爭者。成立短短十四年的洲際交易所于2013年11月收購具有二百多年曆史的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的重要原因在於前者建立了全球領先的電子化交易技術系統優勢。作為市場服務的核心,自律管理水準的提升實現對效率與安全、功能發揮與風險管理的良好平衡,必將成為傳統期貨交易場所在網際網路時代實現成功突圍的基本方向。

  我國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的發展方向

  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應當歸位盡責,明確分工。前者劃定自律管理的邊界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後者在前者框定的空間內充分發揮靈活、高效和低成本優勢。二者相互補充,共同促進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和規範運作。

  一是形成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合理分工。從法律上明確期貨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的地位和適用範圍。積極推行行政監管簡政放權,充分發揮期貨交易場所一線監管的優勢,給予期貨交易場所更多事前和事中的處理權,行政監管通過事後監督發揮其更規範、更注重公平的優勢。

  二是完善期貨交易場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流程機制。健全期貨交易場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正當程式。確立期貨交易場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法律責任豁免原則。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從法律上明確豁免期貨交易場所因正當履行自律管理職能而産生的民事法律責任,消除期貨交易場所的履職顧慮,提高自律管理效率。

  三是構建全方位的期貨市場投資者保護機制。繼續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完善投資者分類制度,細化經營機構風險揭示義務和責任。加強市場違規行為查處,提高期貨監管措施的具體性、針對性。建立以期貨交易場所為基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投資者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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