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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無權代替保險人解除合同

  • 發佈時間:2015-03-19 02:12:3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82歲的李老先生早年通過銀行為其女李桃購買了分紅兩全保險。三年後,李老先生的子女李秀等三人前往保險公司,宣稱被保險人李桃並非李老先生的女兒,只是照顧李老先生的保姆,這份保險是李桃哄騙李老先生購買的。李秀等人還表示父親年老體弱,大腦癡呆,並出示李老先生身份證及保單原件,主張闔同無效要求全額退保。為此,李秀等子女投訴了保險公司並致電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接待了李先生的家人。在調解員協助下,保險公司進行了全面、充分的調查,並派人前往北京老年醫院實地了解投保人李老先生的健康狀況。

  保險公司了解到,3年前,投保人李老先生的三個親生子女並不孝順,只有保姆李桃週到細緻地照顧他,所以他一直將李桃當作女兒看待,併為她購買保險,連續繳納了3期保險費。

  由於李老先生在投保時意識是清醒的,曾明確表示要將自己的錢留給李桃,所以不能武斷地判定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同意李秀等子女替父退保的做法合乎法律規定,也符合保護投、被保險人權益的行業自律要求。調解員表示如果監護人不能證明投保人李先生在投保時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保險人李桃的生存金將只能由其本人領取。經過反覆的説服與溝通,投訴人李秀等人最終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

  【案件評析】

  調解委員會:被保險人與投保人非親屬關係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

  本案中,投保人李老先生為李桃購買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李桃簽字認可表明她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可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有效。投保人李老先生的子女以被保險人李桃非投保人親屬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是沒有根據的。因此,被保險人李桃享有領取涉案保險合同中未領取的生存金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剝奪。

  解除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的權利,子女也無權代替。

  本案中,投訴人李秀等三名子女,雖然屬於投保人李老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但在李先生在世時不屬於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因此不能替父行使合同解除權。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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