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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亡索賠遭拒 都邦保險稱保險卡未激活

  • 發佈時間:2014-09-25 10:32:44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余知都  責任編輯:孫朋浩

謝正軍/圖

謝正軍/圖

  湖南寧鄉縣雙鳧鋪鎮雙燕村農婦張艷紅怎麼也沒有想到,丈夫生前購買了兩張“都邦平安無憂卡”,不料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自己理應得到保險公司12萬元的賠償金,而當自己前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時,卻被告知當 年丈夫的保險卡未被激活,保險合同不成立,不予賠付。張艷紅對保險公司的説法無法接受。

  意外身亡索賠遭拒

  鄧喜明是湖南寧鄉縣雙鳧鋪鎮雙燕村村民。2012年4月20日,湖南泛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寧鄉營業部 (以下簡稱泛華公司)業務員向他推銷由都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面值為100元的“都邦平安無憂卡”保險,稱只用花100元,如果受到意外傷害就可以得到6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金和8000元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考慮到自己常年在外做事,鄧喜明在泛華公司購買了兩張“都邦平安無憂卡”,並交納了保險費200元。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2012年9月28日,一場意外交通事故發生在鄧喜明身上。其妻張艷紅當天向都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長沙支公司)報案。同年10月11日,都邦長沙支公司的工作人員到醫院看望鄧喜明,並做了調查。一個月後,鄧喜明不治身亡。

  2013年1月5日,作為保險受益人的張艷紅按照都邦長沙支公司的要求,向泛華公司提供了保險理賠的所有相關資料,由泛華公司將資料交給都邦長沙支公司理賠。兩個月後,遲遲沒有等到理賠款的張艷紅到泛華公司詢問理賠事宜,工作人員的回答當場把她弄懵了——因為兩張保險卡未被激活,都邦長沙支公司拒絕理賠。

  隨後,泛華公司負責人出面向張艷紅解釋,該保險産品在他們這兒顯示已投保成功,並且在都邦長沙支公司已激活,並有手工臺賬記錄。保險卡顯示未被激活可能是都邦長沙支公司系統出現錯誤所致。

  此後,張艷紅數次找都邦長沙支公司要求理賠,但時至今日,對方都以保險卡未激活予以拒絕。

  險企辯稱卡未激活

  9月18日,記者來到都邦長沙支公司了解情況。在該公司理賠中心,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在“都邦平安無卡”的投保説明中,已作出明示,保險卡沒有激活不能得到賠償,並向記者出示了一本“都邦平安無憂卡”産品説明書。

  記者發現,這份説明書上註明,“按照‘投保激活生效流程’操作完畢,方為完成投保”。而該投保激活生效流程共有8項,先後為登錄網址、點擊意外險自助卡激活、點擊投保界面、輸入卡號及密碼、選擇相應投保産品及投保方式、閱讀投保須知、填寫並確認投保資料、激活完成查看保單資料資訊等。另外還註明,持卡人需在本卡載明的激活有效期之前按激活保單生效流程進行投保,該公司自激活保單的次日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具體保險期間以保單記載為準。如客戶未能在本卡激活有效期內按流程投保使保險合同生效,則該公司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記者還注意到其中一條免責條款中註明,“因網際網路、電信傳輸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導致的數據傳輸中斷、停頓、延遲、錯誤等技術故障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予承擔”。

  加重保險人責任條款無效

  激活保險卡是誰的義務?保險卡激活流程是保險合同的必要條件嗎?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韓穎認為,本案中,在投保人提交投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保險合同便已生效。保險公司以所謂激活作為合同成立的附加條件,與法相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在一定時間內上網登錄網址等一系列操作進行激活,未激活就未完成投保,明顯是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免除保險人的責任,該條款應屬於無效條款。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朋輝認為,激活條款即使合理,該激活義務也不應該由投保人,而是由泛華公司來承擔。泛華公司作為一家保險代理公司,有義務協助完成投保人的投保手續,投保人在購買該保險産品後,支付保險金即可,泛華公司負有激活義務和是否激活的審查義務。泛華公司作為都邦長沙支公司的代理公司,其行為所産生的後果也應當由都邦長沙支公司承擔。因此,都邦長沙支公司需要承擔理賠責任。

  劉朋輝表示,保險卡是否激活並非保險合同的必要條件,如果説激活的行為是合同生效的條件,都邦公司應明確告知投保人且讓投保人簽字確認。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報案,都邦公司未提出激活要求,而等其死亡後才提出,導致激活的事實無法查明。對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相關判例

  保險卡未激活照樣賠

  2013年6月24日,家住河南省杞縣某鄉的村民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的引薦下,購買了“生命福星高照終身壽險”和“生命福星保險卡”各一份。半個月後,劉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鄉間公路行駛時意外摔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的兩個女兒拿著保單到保險公司理賠。7月29日,保險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終身壽險”理賠給二原告各2.5萬元及利息。而對“生命福星保險卡”不予理賠,稱該保險卡未被激活,保險合同未生效。辯解理由為該“生命福星保險卡”外包裝袋上顯示,“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投保人親自登錄本公司網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險金(含事故及殘疾)的金額為5萬元。

  多次協調無果後,劉某的兩個女兒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庭。9月15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二原告保險金共計5萬元。 (余知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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