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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費者權益將依“法”懲處

  • 發佈時間:2015-03-13 07:36:04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3月15日開始實施,對於這個保護傘都能保護消費者哪些權益,該如何使用?昨日,鄭州市工商局消保處副處長趙民對《處罰辦法》進行了亮點解讀,以便於消費者深入了解,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鄭州晚報記者 李麗君

  亮點1

  “已拆封”不能成為電商拒絕退貨的理由

  “對不起,親,貨品已經拆封,我們不予退貨”,15日起,網購7日內,電商再以這樣的拒絕理由退貨,將有可能面臨罰款。

  《處罰辦法》對新《消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進行了細化,列舉了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不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行為的具體情形,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等情形之一併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行為,將依照新《消法》第56條,最高給予50萬元的罰款。

  亮點2 明確消費者資訊保護範圍

  在新《消法》中,消費者的個人資訊受保護權益正式被確認,但什麼屬於“個人資訊”呢?此次《處罰辦法》給出範圍,個人資訊為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收入和財産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消費者的資訊。

  《處罰辦法》明確指出,經營者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有上述行為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對其進行處罰。

  亮點3 服務業侵權有了處罰依據

  《處罰辦法》規定,對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由工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並處警告,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4 護航消費者預付消費

  《處罰辦法》明確,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限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

  亮點5 七種內容屬於“霸王條款”不可為

  《處罰辦法》將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一併規定,要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不得作出含有七種內容的規定,比如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權利;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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