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制度步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階段
- 發佈時間:2015-03-13 05:45:1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最高檢、司法部印發實施《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這標誌著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走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階段。圍繞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相關問題,《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部分專家學者。
拉開距離監督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針對檢察權行使的一項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此前,人民監督員一般都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和組織進行民主推薦並經檢察機關考察確認後産生。設立人民監督員,雖對促進檢察權健康運作起到積極效果,但也引發人們對檢察機關“自己請人監督自己”能否客觀公正的質疑。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引入是檢察機關的一次自我革命,但由於以往人民監督員選任制度不夠完善,使得這項改革的效果打了一些折扣。”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人民監督員應當由檢察機關之外的機構産生並獨立於檢察機關,實現從“體制內”向“體制外”的轉變,拉開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距離,這樣才能讓監督更具權威和實效。
新公佈的《方案》明確提出,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作為被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將不再參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
“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初衷,在於補強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民主性,防止檢察權的濫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表示,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人民監督員,杜絕了檢察機關按“自己喜好”選任監督員的現象,從制度上保證了産生人民監督員的公正性。
在秦前紅看來,隨著社會多元化發展,人民監督員選任應該逐漸擴大自薦比例,“公民自薦可以達到‘損有餘補不足’的效果;自薦産生的人民監督員,一般更具履職盡責的熱情。”
選有所用選有所為
“人民監督員應客觀、公正表達監督意見,為此,必須保持獨立性。”宋英輝認為,《方案》規定人民監督員對所監督的案件進行獨立評議和表決,可以避免人民監督員因受辦案人員或其他因素影響而不能由衷表達自己意見的現象發生。
從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到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方案》作出相應規定,多措並舉,確保人民監督員選有所用、選有所為。其中,《方案》提出,除在選任初期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任職培訓,必要時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檢察機關進行專項培訓外,還就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紹程式作出明確規定。
宋英輝表示,了解案件事實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是人民監督員監督具體案件的前提。《方案》規定,監督前、監督中應向人民監督員充分提供、介紹有關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材料,必要時可以通過收聽收看訊問犯罪嫌疑人相關錄音錄影,了解當事人的意見,這是為了保證人民監督員充分和正確地行使監督權。
對《方案》中設置的人民監督員復議程式,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認為,復議程式的設置,增強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剛性。“因為設置復議程式的目的是確保檢察機關慎重、認真對待人民監督員的建議。人民監督員的意見雖然是建議性的,但卻是重要的制度化、程式化的建議。一旦出現人民監督員要求復議的情形,有可能是檢察機關的決定存在錯誤,需要進行進一步研究,做到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高一飛説。
拓寬範圍推進立法
“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因為自己並沒有專門的機關進行監督,有可能出現權力使用不規範的情況,所以,更需要加強監督。”高一飛説。
《方案》中對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的調整變化,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新增的檢察職能,以及查辦職務犯罪中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包括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情形和“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案件。
對此,宋英輝表示,上述情形都是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行為。“《方案》在原有監督範圍基礎上,把這3種情形納入到監督範圍之中,意在通過人民監督員監督,防止和糾正實踐中存在的違法辦案行為,表明瞭檢察機關高度重視這些違法辦案的問題和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決心。”
從2003年試點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至今已走過10余載。《方案》因而提出,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專家們認為,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範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是人民監督員法制化的方向和目標。
“任何改革均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必須遵循先立後破的法治發展戰略。因此,人民監督員制度應該加快立法步伐,以補強‘合法性成色不足’的缺憾。”秦前紅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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