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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消法實施1年無網購維權案 網路維權存5難點

  • 發佈時間:2015-03-12 17:0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昆明3月12日電 (王艷龍)在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記者12日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一週年來,昆明全市法院沒有接到網購維權方面的案件,但從法院維權角度看,網購維權存在五大難點,須消費者自身重視和國家出臺相關法律,維護網購權益。

  近年來,網購因便利性等特點,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2014年11月11日“光棍節”,支付寶開場3分鐘交易額突破10億元,顯示出網購的火爆,但隨著網購的興起,消費者如何維權也備受關注。

  “網購的標的一般都很小,維權成本比較高,因此,即使有,消費者也可能不太願意起訴維權。”昆明中院民三庭副庭長何海燕表示,從全國來來,部分地區出現了網路維權案例,但都是標的較大案件,標的較小案例難以尋找。

  昆明中院認為,網購存在訴訟主體難確定。經營者僅在網路上簡單地告知店舖名和電話號碼,實際經營者和網店註冊者難以確定,無法確定適格的被告;原告舉證能力弱。網購證據一般體現為聊天記錄、交易明細等電子材料,此類證據極易造成丟失,不僅影響原告舉證,法院在證據保全時也無從下手;訴訟管轄權異議大。網購糾紛中,賣家基本不公佈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也無明確標準,傳統合同糾紛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權確定規則較難適用;消費欺詐難認定。職業網購打假人頻現,在此情況下能否認定銷售者存在欺詐行為存在爭議;銷售者責任難判定。如何判斷銷售者是否“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如何限定銷售者的驗明義務成為審理中判定銷售者責任的5大難點,有待明確。

  “很多人上當受騙的背後還是貪小便宜的心理,所以消費者要冷靜理性。”何海燕表示,網購中,消費者應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好,披露資訊全的網路平臺。購物時,不要輕信與産品宣傳冊一樣精緻美觀的圖片,要警惕過於低廉價格的誘惑。採用安全的網上付方式,要保存聊天記錄、網頁,向商家索要付款的憑證,用好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後悔權”。另外,要加快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要從源頭上要規範好電商的種種的行為。

  事實上,新“消法”明確,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網志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視為民事案件證據。這也有利於消費者網購維權。

  當日,昆明中院還發佈了一典型案例。高某向雲南興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指揮官5654CC越野車,後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車有維修記錄,遂以興林公司存在“以舊充新”的欺詐銷售行為主張興林公司賠償1倍購車款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高某保留車輛所有權,由興林公司賠償其一倍購車款570000元。該公司“賠了夫人又折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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