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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國委員:挖掘民營社會組織社會潛能

  • 發佈時間:2015-03-12 08:34:2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社會組織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主要是由於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和非營利性所決定的。前者使得其具有基層性和多元性的特徵;後者使得其具有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徵。“正是這些基本特徵讓社會組織能夠發揮政府和市場無法替代的作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文化産業商會副會長陳建國表示,關注社會組織的利益表達,挖掘社會組織的社會潛能,是我國社會民主化進程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和一個新的課題。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已有社會組織56.1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9.4萬個。我國現行社會組織很多為政府所辦,不少還有政府的職能,有很深的政府烙印。這類社會組織難免政府偏愛有加。如文化領域的社會組織中,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社會組織大多為政府所辦。而民營社會組織雖然具有接地氣,善於與民眾交流,善於與市場接軌,主旨明確、有很強社會責任感、效率高等天然優勢。“但社會和政府對其似乎總有一種不信任、不放心。”陳建國説,比如黨和政府提倡、鼓勵“文化走出去”。可是不少國家對政府文化項目走出去有一種情緒,致使有些項目花錢不少,效果不好。在陳建國看來,民營社會組織善於動員其民間力量,讓中國文化走向民眾,從而取得對方民眾的支援和政府的信任。很多項目如能用民營社會組織的力量來撬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但目前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發揮不夠,特別是對民營社會組織的作用和地位認識不夠。”陳建國告訴記者。在新的形勢下,陳建國認為,要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他建議,首先建立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要將社會組織作為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國家治理的範疇中,統籌考慮;其次,要建立制度化的溝通渠道和交流機制。政府應提倡和鼓勵社會組織參政議政、自主管理,在政府力量不及的地方發揮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加強對外交流;第三,還要採取有效措施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同時完善社會組織自律和監督機制,推動社會組織自身發展,通過政治、經濟、法律的制度化建設來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和政治文化背景的社會組織問責機制和監督體系,不斷強化社會組織自律約束機制,以提高社會組織社會公信力,增強社會組織行為的透明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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