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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完善對“空鬧”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3-12 08:30:39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吳丹

  近年來,編造虛假恐怖資訊、擅自打開緊急出口艙門、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等“空中鬧劇”隔三差五上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甚至影響了民航飛行安全。對於這些“空中任性”行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理事長李軍表現出了極大的擔憂。為此,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就將建言獻策的重點放在了這一方面,與王銀香、吳仁彪、蘇玲、劉子靜、何喜奎等5位來自民航系統的全國政協委員及其他35位委員一起提交了一份聯名提案,建議加大對“空鬧”的懲處力度,從法律層面完善對擾亂航空運輸秩序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近年來,旅客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逐年增多,擾亂民用航空活動正常秩序的問題日益凸顯。隨著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編造虛假恐怖資訊威脅航空安全問題得到遏制,但旅客非法打開緊急出口艙門事件頻繁出現。據不完全統計,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短短兩個月內,國內連續發生4起旅客非法打開緊急出口艙門事件。對此,李軍等委員認為,此類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了航空運作秩序,威脅民航運輸安全,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加大力度予以有力遏制。

  作為第一提案人,李軍表示,維護民用航空活動正常秩序,確保大眾出行正常和航空運輸安全,打擊各種擾亂民航秩序的行為,需要採取刑事制裁、治安處罰、行業管理、輿論引導、旅客自律等多種手段綜合治理。但從實踐來看,相對於擾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目前我國對於此類行為的處罰依然存在法律制裁過輕、違法成本過低等問題,不足以震懾和預防此類行為的頻繁發生。

  “説白了就是治安處罰過輕,刑事處罰不明確”。李軍給記者舉了個例子,2015年1月15日發生在昆明的東航MU2036航班旅客非法打開緊急出口艙門事件的處理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對旅客違法行為最高只能給予其15日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很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破壞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違法行為懲罰的力度和範圍十分有限”。

  而在刑事處罰方面,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相關行為的刑事處罰並不清晰,因此導致追究刑事責任也存在困難。據了解,根據現行《刑法》中“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其“破壞”行為需要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的,才能構成犯罪。但在實踐中,“足以”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卻難以證明,而使用中的航空器作為密閉空間處於高速運作狀態,任何形式的“破壞”行為都有可能對航空安全、運作秩序造成破壞,這使很多危害民航安全和運作秩序的行為逃脫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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