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農村土地環境時,必須將各種可能導致土壤生態不安全的因素進行考慮,做到源頭防治。建議在制定《農村土地污染防治法》中,建立土壤生態補償基金制度。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業和政府共同提供補償基金的來源。補償基金主要作用於指導農民如何恢復和提高土壤功能、如何促進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並對造成污染的農村土地進行補救治理。同時,有必要對現行的《土壤環境品質標準》進行修訂,制定有針對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標準。本報記者李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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