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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 發佈時間:2015-03-11 05:48:2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改革需要解決‘破’與‘立’的問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全國人大代表馮淑萍認為,提交大會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就是立法為改革鋪路搭橋,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

  “現行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對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我建議,這個‘除外的部分’中應加入稅收方面的內容,以便更好地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馮淑萍代表説。

  馮淑萍代表的觀點與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華之毅時尚集團總裁張華明的看法不謀而合。張華明認為,稅收法定保障的是公民的財産權,向公民徵稅需要經過立法,這是“稅法的最高原則”。

  目前,稅收競爭已成“公開的秘密”。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拼命爭取稅收優惠政策,形成政策洼地,給企業提供便利,甚至形成企業“在北上廣開店,去邊疆納稅”的現象。“這種嚴重違反市場公平原則的現象,今後有望隨著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而消失。”張華明代表説。

  作為一部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立法法又被稱為“管法之法”。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看來,15年來首次修改立法法,是對我國立法制度的糾正和彌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4個重要方面。其中,立法是根基和源頭,如果立法有問題,後面都會出問題。”陶凱元委員對此深有體會。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提高立法品質。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提高立法品質必鬚髮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立法並不是要求其負責具體法律文本的寫作,而是要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凝聚社會共識,但法律條文的最終取捨權在人大及其常委會。”

  “去年,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這個條例的一審草案是由市民政局在2013年起草提交的。”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肖懷遠講述了天津的立法實踐。“當時我們認為需要對條例草案進行全面調整。此後經過幾個月的調研,形成了調研報告和審議意見,並最後將成果體現在了條例中。”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教育廳副廳長李和平則認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強調人大的立法主導地位,可以規避部門利益法律化。但他建議,“為保證立法品質,應當設計嚴格的程式加以保障,立法過程中要研究先行,事後應進行立法品質評估,跟蹤法律的執行情況,以便為後續的調整和修改做好準備。”

  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大亮點。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畢節市市長陳昌旭就此提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經驗相對欠缺,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加強指導。

  “必須用法律手段把伸向老百姓兜裏的‘那只手’管住、管好!”針對草案規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的內容,全國人大代表、祐康集團董事長戴天榮認為,這一規定實施後,車輛號牌限購、房産限購等政策的“一夜出爐”將面臨“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審查“掂量”。

  “修改立法法在指引和規範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還能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和法制統一,尤其是在立法中,對執法主體、執法規則、執法責任、處罰內容等都要有清晰具體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建議,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還需進一步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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