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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條沒有付款憑證借款“打水漂”

  • 發佈時間:2015-03-06 07:31:1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一年半前,郭某因為生意需要週轉資金,向我借款50萬元,我們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期一年,年利率為10%,本、息在期滿之日一併結清,雙方在合同上簽了字。隨後,我向郭某支付了50萬元現金。

  然而,借款到期後,郭某卻一直拖著不還,後來甚至聲稱雖然跟我簽了借款合同,但我並沒有實際借給他錢。無奈之下,我只好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郭某還本付息。沒想到法院近日卻判決駁回我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借條,我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向郭某提供了借款,只能承擔不利後果。我覺得這太不公平了,實在想不通,難道簽訂了《借款合同》還不行嗎?黃文蘭

  黃文蘭讀者: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一方面,借款合同不等於借條。《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款合同所體現的只能是當事人之間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其本身並不能作為付款憑證,不能代表貸款人已經實際付款。借條是指債權人在借出款項後,由債務人出具的表明借款已經交付的憑證,反映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據此成立。正因為你與郭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只反映彼此有過約定,並不能涵蓋你已經如期、如數支付借款,因此它並不具有借條的效力。

  另一方面,你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完善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具體建議》第3條“關於借貸證據的認定問題”中指出:債權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應提供履行合同交付義務的證明。即你作為債權的主張者,具有提供證據證明你已經履行交付借款行為的義務。

  再一方面,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正因為你不能充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也就只能“承擔不利後果”。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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