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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軍68年前打借條借3萬銀元 河南村民求兌現

  • 發佈時間:2014-11-05 07:09:42  來源:新京報  作者:程媛媛  責任編輯:胡愛善

新四軍68年前打借條借3萬銀元 河南村民求兌現

  昨日,當事人親屬展示借條。

  新京報訊 (見習記者程媛媛)昨日,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村民張志良爆料,稱家中有一張1946年由新四軍開出的借條,借條顯示其祖父曾借給新四軍3萬元。該村民稱多年向政府要求兌現無果。昨日,光山縣財政局一負責人回應,相關部門已開始著手處理借條兌現。

  借條距今68年

  張志良給新京報記者提供的借糧款收據原件是一張黃色老宣紙,上面寫著:今承湘店鄉(後更名南向店鄉)保莊張炎山先生借給本軍現金參萬元,特給此據為憑。署名為新四軍第五師野戰軍政治部軍令部江克成,並蓋有江克成紅色私章。借款日期是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四日(1946年6月4日)。

  借條右端印有“爭取和平,建立自由民主富強統一的新中國”,左端附注註明所借糧款在今後政府徵收田賦時,可憑此據抵銷,未抵銷完的剩餘數額政治部保證償還。

  出借人張炎山是張志良的祖父,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南向店鄉人。張志良説張炎山曾經在鄉里經營中藥店舖,家境富裕。

  拆舊屋紅布包裹藏借條

  1989年,張志良的父親張富友在拆建舊屋時發現土墻縫裏塞著一個紅布包裹,裏面正是新四軍的老借條。“我沒見過爺爺,聽老一輩人説那時候他是鄉里的首富。”張志良回憶説。

  借據是用黑色鋼筆寫的,因為氧化,所以現在看起來像圓珠筆。張志良的侄子劉先生説。

  1950年左右,各地迎來了兌換借據的高峰期。張志良稱,那時候祖父張炎山被劃為地主,於是將借據藏于墻縫裏。

  1989年,張志良的父親張富友發現新四軍借據後,曾找到當地政府兌換,“就給幾百元,我父親沒同意,又拿回來了”。張富友在家務農,已于1993年去世。“父親的遺願就是讓我把爺爺的借據兌換過來。”

  2005年至今,張志良多次向光山縣人民政府反映借條一事,並要求兌現。當地政府在調查之後仍未實施兌換。

  “銀行鑒定貨幣為銀元”

  昨日,記者致電光山縣原財政局辦公室杜主任,他稱,2012年7月底,縣政府曾主持召開了一場聯席會議,由該縣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和銀行四個部門一同參加,張志良的侄子劉先生亦有旁聽。

  杜主任回憶稱,當時的工作部署分為四步,即公安局鑒定借據真假,人民銀行鑒定幣種是銀元還是借糧券,民政部門出具相關文件,最後由財政局根據1980年財政部出臺的公債政策進行兌現。一個月後他就離開了,此調查也移交他人,他也不清楚後來的情況。

  據接近當初參與調查的人士透露,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光山縣支行鑒定貨幣為銀元。張志良家人表示2013年5月,曾在縣信訪局看見過該調查報告,對方不讓翻看和拍照,只告訴我們很快會兌換。但至今相關部門未有回應。

  昨日,記者致電光山縣財政局辦公室副主任,他表示已經開始處理張志良的事情,這幾年各部門由於人員調動存在銜接問題,大概一星期內會有結果。

  ■ 釋疑

  借條兌現主張還有效嗎?

  記者查閱到,1957年,財政部作出關於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人民政府和人民軍隊向群眾籌借、籌募的款項如何歸還問題的通知(57)財預字第149號。1980年,財政部修正此通知,規定:處理此類問題時,直接由各省、市、自治區核實處理,有關公債收兌問題,請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總行(63)財預字第104號等有關的規定辦理。

  針對張志良的兌換要求,昨日,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許榮律師。她表示,借條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時,民法通則中規定借條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從法律角度看,此借條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則施行于1987年,故該借條主張有效期為2007年,超過20年之後,特殊情況可參照民法通則137條,法院應延長其訴訟時效期限。

  記者了解到,張志良自2005年起至今曾多次向光山縣政府主張兌換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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