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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諾函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3-04 09:31:44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每經

  地方政府的附屬機構向你借錢,地方政府還為這家機構出具《承諾函》,保證不讓你蒙受損失,你敢不敢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民事判決書告訴你,一份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諾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

  這一判例讓地方融資風險再成焦點。據了解,對於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諾函》,多家銀行、信託公司都把它當做是“寬慰函”,地方政府為融資平臺或相關企業融資開具的各類函對於銀行業內人士來講,只是“有比沒有好”,上述《承諾函》雖然是第一次被最高法判定為無效,但是對公司接下來開展相關業務應該影響不大。

  最高法的最新判例對資金提供者們會造成怎樣的影響?某銀行分行管理人士表示,上述政府出具的《承諾函》從法律上來講確實不是擔保的文書,只是相當於一個書面函的類似文件。“承諾函只是一種道義約定,現在銀行已經不太使用《承諾函》了,《承諾函》沒有完全的法律效率。按照以前國家有關規定,政府要做債務的清償或者代償擔保這種案例,原則上應該由同級或者上一級的人大審議通過才能出具《擔保函》,才具有可償性。”

  該人士表示,從銀行實際操作情況來看,以前銀行拿到《承諾函》至少是債權的一個擔保,隨著相關報道出來,銀行在做這類業務會非常慎重,之前銀行拿到《承諾函》就會認為還款有保證,“現在銀行對符合要求的,一般出具一種保函文書,相當於擔保函。”

  地方政府融資一直以來被視為最安全的業務。上述銀行分行管理人士表示,“目前地方政府融資主要以抵押、擔保貸款為主,首先還是要看項目是否是當地政府需要,對當地經濟的幫助,另外就是還款的資金來源,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是否可靠,擔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家央企背景的信託公司研究員表示,上述《承諾函》雖然是第一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為無效,但是對信託公司接下來開展相關業務應該影響不大。因為在這個案例出來之前,信託公司做信政項目時,就已經探討過此函的效用,認為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承諾函更多的是心理安慰,大多數公司抱著“有比沒有好”的心態。“承諾函在項目流程中並非實質的增信措施,信託公司在信政類業務上,主要是衡量項目本身的風險,而非一味關注是否有政府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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