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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府採購 成為“陽光下的交易”

  • 發佈時間:2015-03-02 07:29:20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走筆

  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施行。

  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府採購也暴露出品質不高、效率低下,個別地方也滋生“燈下黑”的腐敗問題。《條例》出臺,是要對過去“牛欄關貓”的粗獷制度進行細化。

  從近年來政府採購領域的案件看,政府採購突出問題是質次價高,把財政資金當唐僧肉。省財政廳有關人士認為,《條例》從採購人的合理需求、財政經費預算標準、資産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均作出明確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合同規定的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參與評審人員要簽字,明確責任追究制。

  要讓“陽光下的交易”真正體現“三公”原則,全過程的資訊公開透明是前提。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處負責人介紹,《條例》在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方面,有硬性的核心資訊“四公開”規定,一是項目資訊須公開。政府採購項目採購資訊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佈。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還應當將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媒體上公示。二是採購文件須公開。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採購文件同時公告。三是中標、成交結果須公開。四是採購合同須公開。“四公開”旨在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採購公平、公正和透明。

  《條例》明確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擴面並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資訊平臺。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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