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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府採購在陽光下運作

  • 發佈時間:2015-03-03 08:06: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潘璠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將正式實施。據報道,目前政府採購總規模已從2002年的100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億元,但政府採購活動中也暴露出品質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從近年來政府採購領域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看,突出問題是質次價高。

  之所以要實行政府採購,本是為了發揮專業和集中的優勢,達到物美價廉的目的,並防止各單位自行採購中可能出現的腐敗。但一些政府採購事項,之所以結果與初衷大相徑庭,不僅質次價高,還導致了更大的腐敗,一在於權力集中于少數單位、少數人手裏,二在於過程不能公開透明,使監督形同虛設、流於形式,甚至連形式也沒有,為權力尋租、暗箱操作大開方便之門。

  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在回避、公開、追責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而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有效遏制政府採購中的腐敗,真正實現進行政府採購的目的,關鍵是要提高公開透明程度,把整個評估決策過程置於陽光下運作。而過去長期以來,以防止腐敗特別是行賄、受賄為由,一些政府採購的過程往往像做地下工作一樣。誰組織、誰參評,討論的過程,表決的結果,決策的依據、理由等等,外界一概不知。如各級政府機構會議定點機構、車輛維修定點廠家等與工作品質和經費支出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只是上級主管部門發一個名單,讓有關部門嚴格從中選擇而已。發現質次價高的情況時,各單位也只能發發牢騷。

  讓政府採購工作在陽光下運作,必須使整個過程公開透明,而不能僅僅依靠主管部門、主辦單位自己監督自己。首先,對所有政府採購事項都要公開發佈公告。要明確採購目的、需求標準、品質要求、經費預算等,明確政府採購採取的具體形式及依據,如競標、邀標等;其次,對所有參評專家應該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只有有效的公示和監督,才能把可能的利害關係者排除在外,使回避制度真正有效發揮作用,併為可能和必要的追責奠定基礎;第三,公佈表決結果和決策依據。即使出於人身安全的角度,不宜公佈每個專家的具體意見和投票情況,但最終的決定性意見特別是中標單位的中標依據應該公之於眾,而每個專家的具體意見和表決結果不僅應記錄在案,而且要妥善保存。對入選者和淘汰者,都要明確提出站得住腳的理由。

  此外,對如定點飯店、供應商、修車廠等,都要向各機關單位提供其入選依據、相關事項的具體標準,以便各單位在具體事項中參照,發現與中標標準不符的情況時及時反饋。而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也要及時了解定點單位的價格變化與工作品質,優勝劣汰,隨之進行必要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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