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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新金融業態監管迫在眉睫——倪百祥代表的憂思和建議

  • 發佈時間:2015-03-03 22:2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3月3日電(記者陳春園、徐慶松)近年來,新興金融業態大量涌現,加強監管迫在眉睫。談起這個話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行長倪百祥深感憂慮。

  “當前,農民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創投基金、網際網路金融等新興金融業態大量涌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投資難、融資難,滿足了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需求。但由於其游離金融監管之外,出現了金融詐騙、風險失控、卷款潛逃之類的問題,影響了金融秩序穩定,其負面影響不可小覷。”他説。

  倪百祥以P2P網貸平臺為例説,截至2014年末,P2P網貸平臺超過1500家,累計交易額超過2500億元,呈現爆炸式增長,但風險也開始積聚。2013年10月以來,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出事。2013年底統計在冊的370多家平臺,2014年被迫關閉257家,有的平臺僅僅維持了幾天。

  “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同時,缺乏規範管理易産生信用風險,缺乏有效監管易滋生道德風險。”倪百祥説。

  他認為現階段新金融業態存在三個潛在風險:

  一些金融公司不注重可持續發展,急功近利。民間融資幾無門檻,“跑路”事件頻發。這對金融生態具有較強破壞性。

  其次,新金融業態大多無明確監管主體、缺行業監管條例、少基本信用評級。如一些金融組織的管理主要在工商局、農業局、農委等,而這些部門只負有註冊、業務指導方面的職責,無信用監管職責。一些機構已經越過成員間相互融資的邊界。

  再次,我國現有金融業監管法律法規是在傳統金融體制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對於快速擴張的新金融業態缺少明確的法律約束,容易發生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案件。

  他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將新金融業態納入監管範圍,明確具體監管主體,嚴格準入門檻、資質管理與經營範圍,規範交易行為,加強資金管理,合理控制資金流向和用途,切實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應儘快建立國家、地方統一有序的金融監管模式。在此之前,要在‘一行三會’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建立正式的協調機制,明確各自的監管責任和協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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