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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地方債治理進入良性迴圈

  • 發佈時間:2015-03-03 09:19:25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目前地方政府性債務甄別過程來看,除了政府部門和機構之外,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和各類融資平臺也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債主體,地方政府負有直接或間接的償還責任。中央清理、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後,國企成為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重要主體。舉債主體的多元化,尤其是主要通過企業舉債的做法,一方面,延長了委託代理的鏈條,加大了政府債務風險防控難度;另一方面,政府信用、銀行信用、商業信用混在一起,導致政府在國家信用之外為銀行信用甚至商業信用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抬高了政府的融資成本。此外,地方政府通過各種形式的擔保、挂賬、欠款産生了巨大的隱性債務。由於各級政府間事權界限不明、償債責任不清,一旦累積的債務風險超過地方財政的承受力,勢必逐級向上轉嫁償債風險,危及中央財政安全。大量政府性債務來源於銀行信貸,一旦負債規模超過地方資産凈值,地方政府性債務會危及我國金融安全,甚至引發更大的公共風險。繼新《預演算法》依法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之後,國務院隨後發佈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借、用、還”畫出了路線圖。《意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建設全面啟程。

  地方政府性債務存在風險不可避免,關鍵是如何防控風險,把債務風險控制在地方政府可承受的範圍之內。只有這樣,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治理才能真正進入法治的良性迴圈。為此建議:

  探索建立科學的信用評價機制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能否進入良性迴圈,與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信用情況密不可分。一方面,要建立地方政府的信用評價體系,為人大決策提供依據,同時為(潛在)債權人提供風險資訊;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潛在)債權人的信用評價機制,為政府舉債提供穩定的低風險資金來源,避免因債權人資訊失真而造成地方政府舉債風險和由此而引發的地方公共風險。

  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制度

  從宏觀上看,我國目前還不會出現系統性債務危機。但是,從微觀上看,局部風險、地區風險不容忽視。一是地方政府要建立整體的財政風險管理框架。要把其直接負有償還責任的政府債務和有條件負有償債責任的擔保債務、與“影子銀行”相關的其他債務全部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監控範圍。政府部門、機構和平臺公司,以及有可能帶來公共風險的機構,哪怕是私人機構,也都應當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管理框架範圍內。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確保地方財政的可持續性和風險的可控性。二是要從微觀上完善風險內控機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各類投融資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厘清政府與投融資平臺的關係及償債責任。地方政府依託投融資平臺進行融資,地方政府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償債責任,而不對投融資平臺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時,為確保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償債資金來源,具備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制度。

  加快推進政府會計制度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設

  科學的政府會計體系是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以至於整個財政風險監控的基礎和依據。因此,要儘快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嘗試編制地方政府資産負債表。通過資産負債表,搞清楚地方政府資産和負債的家底,為地方治理、績效考核提供基本依據。通過全面掌握家底資訊,為有的放矢防控債務風險和財政風險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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