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加大農資打假和監管力度
- 發佈時間:2015-03-02 07:31:1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
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已連續開展了14年,整治力度持續加大,農資市場不斷凈化,農資品質狀況呈現穩中趨好的態勢。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農資制假售假行為尚未徹底根除,坑農害農事件還時有發生,農資市場仍存在不少問題。
從品種看,種子主要是套牌侵權和“未審先推”問題,據2014年暗訪,套牌侵權比例同比雖有所下降,但仍處於高發態勢,個別地區套牌侵權比例很高,部分省際交界地“未審先推”問題仍較為普遍。農藥、獸藥、飼料和肥料主要是存在違法添加禁限用藥物或物質的現象。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經登記、一證多用、假冒偽造登記證等問題也較為突出。
從犯罪行為看,近年來查辦的大案要案,最突出的是“黑窩點”制假售假問題,而且犯罪行為呈現區域化、隱蔽化、專業化趨勢。有的違法添加隱性成分逃避監管,有的走街串巷流動經營,有的甚至用遊擊戰術對付執法人員,特別是利用“電話推銷”“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新型經營方式和渠道銷售假劣農資,給傳統市場監管方式帶來挑戰。有些案件還呈現較高的組織化程度,去年查處的河南假肥料案,有人組織推銷,有人組織專家講課,有人組織現場考察,環環相扣,形成犯罪鏈條。
從消費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識假辨假能力還比較弱,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不強,有的甚至貪圖便宜,專門從流動商販手中購買農資,讓違法分子有可乘之機。
從執法狀況看,基層農業執法在人員配置、辦案經費和技術裝備等方面還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給證據收集、案件查處等造成了諸多困難。一些執法不到位、執法不深入的問題在部分地區還比較突出,有些領域執法不規範、不公正、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的現象還時有發生。
2015年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依法行政、打防結合、標本兼治,進一步加大農資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重點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工作重點。在時間上,要以春耕、三夏、秋冬種為重要節點,嚴防購銷旺季假劣農資流入市場,讓農民用上放心農資。在地域上,要圍繞農資主産區、小規模經營聚集區、區域交界處等重點區域,重點整治農資批發市場、專業市場、集散地、運銷大戶和鄉村流動商販。在品種上,要突出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農機具等産品,針對突出問題,對症下藥。在環節上,要抓住審批、生産和銷售三個環節。審批環節要嚴把準入關口,嚴格執行有關條件、程式和標準。生産環節要完善日常監管制度,對區域內生産企業實施全覆蓋檢查,堅決打擊無證照生産的“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銷售環節要建立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制度,嚴肅查處經營假劣農資、超範圍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要加強農資網路銷售監管,採取有力措施,推動農資電商健康發展。
(二)突出案件查辦。這是農資打假最強大的武器。各地要積極拓展案源線索,認真研究違法行為的新特徵和新方式,準確把握違法分子的特點和規律,做好線索的排查梳理。對於巡查檢查、監督抽查、群眾舉報等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重拳出擊、露頭就打,要深挖假劣農資制售源頭,不查到水落石出決不放過。對於制假售假涉及面廣、數額巨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大要案及社會關注的重點案件,要採取掛牌督辦、聯合辦案等形式,加大案件查辦力度。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凡達到移交標準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杜絕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嚴懲重處違法犯罪分子。要查辦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窩點,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充分發揮司法震懾作用。
(三)完善長效機制。一是健全規章制度。加快《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步伐,在已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落實資訊公開、省際協調、大要案查辦等工作機制,為農資打假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不斷創新監管手段。加強農資監管資訊平臺建設,實現農資産品資訊可查詢、流向可追溯、品質可控制,責任可追究,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監管手段,切實提升監管效能。同時要借助各大網路銷售平臺數據量大的特點,深入挖掘分析,使其成為農資打假的好幫手。三是大力開展社會化服務。要推動現代農資經營服務體系健康發展,鼓勵農資連鎖經營、農資合作社、企業直銷直供等新興模式,支援“放心農資店”建設,拓寬農資銷售主渠道。要利用社會化資源,加強對農民群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服務指導,引導其理性購買、科學使用農資。
(四)強化社會共治。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監督抽查、執法檢查、投訴舉報、群眾調查等資訊,全面開展農資經營企業誠信評價,建立並完善資訊披露、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監督等信用體系運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公益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農資社會治理體系。加大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力度,符合標準的一律公開。不斷完善農資打假舉報獎勵機制,為社會各方參與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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