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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2-28 05:06:1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經表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根據決定,暫時調整實施的內容包括:

  ——暫時調整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暫時調整實施宅基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暫時調整實施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準、每人平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徵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決定指出,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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