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乘機 別因“任性”而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2-15 17:29:32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暄 通訊員 劉震 鄭曉媛
隨著春節的臨近,越來越多的旅客踏上了歸家返鄉之路。在旅途中,我們有可能遇到不願面對卻又不可避免的“小插曲”:航班延誤或取消,民航規定帶來的不便,旅客之間的摩擦和誤會……我們或許會鬱悶,或許會憋悶,或許會憤怒,但我們卻不能放任自己的任性而違反法律。雖然文明乘機已經是老話題,但近幾年乘機的不文明現象卻“不斷翻新”。在此,記者收集了幾種乘機時可能出現的“任性”行為,提醒旅客注意自我約束。
飛機上打架危害幾何
2014年6月21日,在一架由瀋陽飛往烏魯木齊的飛機上,旅客曹某和張某因上廁所“讓路”的問題發生口角。當張某動身取物品時,曹某以為張某要向其攻擊,便動手打了張某,致使張某受傷。曹某的行為造成了飛機客艙一片混亂,嚴重影響了飛行安全,擾亂了公共秩序。飛機降落後,烏魯木齊機場警方對曹某處以10日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2015年1月1日19時30分,在三亞飛往武漢的JD5147航班上,男性旅客施某因孫子的腳被女性旅客張某不小心踩到,繼而言語不和,對張某大打出手,導致張某眼鏡碎裂,面頰部等處均有淤傷。張某同行的丈夫和女兒見狀,多次欲上前與其理論,被機組人員和同機旅客制止。根據其違法事實及情節,民航湖北機場公安局依法對施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説法:從小我們就知道,打架這一行為是不對的。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了解到打架容易轉變為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處拘留或者罰款。在地面尚且如此,在飛機上鬥毆危害更加嚴重。
在飛機上發生肢體衝突不是一件小事。每一架飛機在起飛前,人員配比、貨物裝載都要經過嚴格計算,以便儘量讓飛機在飛行時保證完美的平衡姿態。一旦飛機上旅客發生激烈的肢體衝突,如果再加上有人勸架,飛機的平衡姿態就會受到影響,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飛機失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擾亂航空器正常秩序,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出門在外,旅客之間難免會相互碰撞,産生小摩擦,但一定要心態平和地去解決問題,而不是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切莫因一些小事給自己或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擅自開艙門不知輕重
今年1月10日,因天氣原因,經停昆明的MU2036航班長時間延誤。旅客登機後,由於除冰需要,機艙內關閉空調約30分鐘,導致空氣流通不暢。一位年長女性身體不適,引發旅客不滿,與機組人員發生爭執。在飛機推離廊橋後,機上旅客突然打開了3個應急艙門逼停了飛機。根據已調查核實的情況,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航站區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煽動旅客的導遊李某媛予以治安拘留15日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規定,對違法打開兩道應急艙門的周某予以治安拘留15日處罰;同時,對發佈虛假資訊的李某輝予以訓誡。
2014年1月20日,福州經停武漢飛往重慶的PN6220航班剛在武漢天河機場停機坪上停穩,飛行員發現顯示應急艙門開啟的報警燈閃爍不止。乘務員趕到應急艙門處,見應急艙門上的防護罩已被拉開,手柄也被扳動過。事後查明,坐在該應急艙門旁的旅客程某以為下機有“捷徑”,遂拉開艙門防護罩扳動手柄。綜合各方面證據後,機場警方認為程某具有完全責任行為能力,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説法:飛機上設有緊急備用的充氣滑梯,緊急情況下打開艙門即可放出滑梯,機艙門關閉時應確保滑梯到達預定位置才能起飛,這種狀態被稱為滑梯預位。在飛機滑梯未預位時,拉下手柄後應急艙門滑梯不會彈出,但需要全機檢查和排除故障;一旦滑梯已經預位,拉下手柄滑梯彈出,就需要機務部門的專業人員收回滑梯。無論何種情況,航空公司都會在時間和金錢上遭受巨大損失。如果旅客在空中擅自打開應急艙門,極可能機毀人亡。
機場警方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117條規定,如果行為足以使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鬧機場害人害己
2014年11月23日,海口美蘭國際機場有一對新婚夫婦因不滿航班延誤耽誤蜜月行程而堵住登機口。警方在勸説無效後決定將其帶離現場,被激怒的男子謾罵民警,後來突然倒地作發病狀;女子則推搡抓撓民警,撕扯民警的領帶、警號,後來竟把撕扯下的警號塞進自己內衣拒不交還。最終,兩人被處以治安拘留。事後兩每人平均表示後悔。
2015年2月3日,旅客王某、李某在天津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得知自己的托運作李超出航空公司限制重量,需要補交托運費用,但兩人對此並不認可,執意要求值機員為其免費辦理托運手續。王某還將自己的托運作李放置在行李傳輸帶上,強行阻止其他旅客辦理乘機手續,並與值機員發生糾紛,導致值機櫃檯關閉。由於兩人嚴重擾亂了機場的公共秩序,天津機場公安分局依法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對李某處以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説法:民用機場作為公共場所,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機場運營秩序正常保證了旅客安全順利地出入,如果這種秩序受到干擾,就會出現混亂的情況,從而影響其他旅客的正常出行。擾亂機場秩序被視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當旅客擾亂機場秩序時,民警通常會前往現場進行調解或勸説。如果此時旅客拒不執行民警要求,或像上述夫妻一樣撒潑耍橫,阻攔民警執法,則屬於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將從重處罰。
揚言爆炸擾亂秩序
2015年1月4日,旅客郭某準備從首都機場3號航廈轉機前往珠海,因為護照丟失暫時沒有找到,處理不夠冷靜理智,任性地撥打110報警,稱自己要炸機場。同時,郭某還2次向安檢工作人員揚言要“炸機場”。經檢查,郭某身上並沒有攜帶炸藥,但其行為已經違反法律,首都機場公安分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4年3月17日,楊某搭乘昆航KY8285航班出行。在登機後的例行檢查時,楊某謊稱自己攜帶的物品中有炸彈,昆航緊急疏散了機上旅客,對飛機進行了排爆檢查,並調用另一架飛機保障航班正常運作。昆航為此額外支付了9720.38元。當年12月31日,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楊某被告賠付昆航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
説法:在2013年5月連續發生多起機場航班“詐彈”事件後,公安部下發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編造虛假恐怖資訊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警方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等形式降格處理。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3個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加強指導,特別強調依法從嚴打擊“詐彈”威脅民航安全犯罪。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打擊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詐彈”入刑門檻。2014年9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編造發生劫持航空器威脅、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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