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一百多個蛋糕 稱未標明生産日期索賠56萬
- 發佈時間:2015-02-13 19:06: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去年8月,吳先生分別在昌平區三家味多美的門店訂購了共一百多個生日蛋糕,總價值五萬餘元。隨後,吳先生以蛋糕包裝上沒有標明生産日期、凈含量等法定資訊為由,將味多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昨天,本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
雙方各有説辭
法庭將行調解
吳先生説,蛋糕配送到指定地點時,他注意到,蛋糕的包裝盒上沒有標明生産日期,依法應該標明的生産廠家、凈含量等資訊在包裝上也找不到。“當天我們就把蛋糕存在了庫房,找了食藥監局投訴。”
隨後,吳先生以味多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行業規定為由,起訴要求對方退還貨款並主張十倍賠償,金額達56萬餘元。
“我們取得的是餐飲服務許可證,銷售的蛋糕屬於現制現售的産品。”味多美的代理人表示,這類産品並不需要標明相關資訊,“這其實和飯店裏賣的魚香肉絲是一個性質的,你可以在飯店吃,也可以打包帶走。”
味多美代理人表示,産品的凈含量、生産廠家等相關資訊,在門店展示櫃檯的價簽上都有顯示;這些價簽在全市的門店都能看到。
“沒有,絕對沒有。”吳先生反駁説,在他們預訂蛋糕時,並沒有看到門店內有價簽,“這是在我們投訴後他們才製作的!”
味多美代理人表示,“我們要提醒吳先生注意,《食品安全法》所賦予消費者十倍賠償的權利,需要存在食品安全違法的事實。而原告僅僅主張包裝上的規定,顯然是沒有主張十倍賠償的依據的。”
“你不能説人吃壞了才找你,這是隱形的傷害。”吳先生認為,沒有保質期,就不知道對方存放了多長時間,“要是存了一個月,還能吃嗎?”
雖然雙方各執一詞,但也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法庭將在庭後組織調解。
走訪
記者店面所見
標注日趨完備
昨天,在十里堡的一家味多美門店內記者看到,烤制好的蛋糕前都擺放有印著主要原料、保存條件等資訊的價簽,上面還印有監督電話。價簽顯示,生産日期“見圍邊封口處”。而在蛋糕包裝盒上,記者也看到了保質期、儲存要求等資訊。店員表示,雖然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産日期,但在給顧客開訂單時,會在單據上寫明製作時間。
北京的蛋糕店有多個知名品牌,在金鳳呈祥草橋店內,記者看到各類蛋糕標牌的資訊也都十分齊全,貨架上成品蛋糕的生産日期被插在價簽一側。在蛋糕包裝上記者同樣沒有發現填寫生産日期的位置,但店員在開單據時也會註明。
好利來則表示,他們的生日蛋糕坯體都是廠家統一運送來的,一般都是當天製作,冷藏可以保存36小時。在産品合格證上會標有生産日期,而包裝盒上僅有配料表等資訊。
分析
堅持十倍索賠
可能難獲支援
其實,這並不是吳先生第一次和蛋糕較勁了。去年12月23日,昌平法院就曾開庭審理了吳先生與金鳳呈祥的官司,據了解,延慶法院也曾受理了吳先生的一起消費合同糾紛。而吳先生的訴請,都是以蛋糕法定資訊標注不清為由,要求十倍賠償。昌平法院的案件仍未審結,而延慶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吳先生不利,目前吳先生已上訴。
北京凱浩律師事務所李凱律師分析,如果堅持以《食品安全法》作為索賠依據,吳先生的請求可能難以被支援。“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食品只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急慢性危害,就不存在食品安全違法,也就不涉及所謂的十倍賠償。”
但李凱律師也指出,如果吳先生敗訴,即便其確為“知假買假”,也不會面臨刑事處罰,但吳先生的付出代價將是五萬餘元的蛋糕款,以及訴訟所花費的時間、金錢、精力等成本。
“輸了我也認了,主要是要讓大家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吳先生表示,索賠能夠得到經濟利益只是一個方面,這也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提醒
打假可能受損
走偏也能涉罪
吳先生是否“知假買假”,不必妄斷,因為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表示食品、藥品行業的“知假買假”行為可受法律保護。
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河山先生曾公開表示,知假、買假、打假對社會是有好處的,“國家不花一分錢,把消費者動員起來,就能打掉假貨,何樂而不為呢?”目前,已有多起原告“知假買假”而勝訴的案例。
但需要提醒的是,打假者如何避免因自己的判斷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濟損失或因要挾而涉罪敲詐。
“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需要行為人對被害人有威脅行為。”李凱律師表示,一些打假人如果不滿足於通過訴訟索要賠償。而是選擇了以此要挾,向商家索要高額的“封口費”,或借助媒體向商家施壓,構成了對商家的威脅,這就可能涉嫌敲詐罪。
“不管是職業打假人還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維權時都要採取正當的方式和途徑。”李凱律師提醒,法律是不可觸碰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