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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環境執法更嚴了

  • 發佈時間:2015-02-13 05:32:2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張建軍報道:日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出“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提出各地政府對本地區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總責,並結合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市縣為主的環境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將建立跨區域環境監管執法體制。 廣東省要求將各地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情況納入環境保護責任考核體系,逐步提高對環境監管工作的考核評分比重。對因環境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環境污染案件發生的,監察機關要嚴格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地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離任時,審計機關要對其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嚴格審計。根據新的規定,廣東省環境執法不再只是環保部門的事。廣東省要求各地政府對本地區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總責,並結合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市縣為主的環境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牽頭、負有環保監管職責部門共同參與的環境監管執法長效工作制度,加強各部門間的資訊共用與交流,適時開展環境監管執法聯合行動。針對近年來跨界跨區域污染治理這一環保的熱點難點,廣東省提出建立跨區域環境監管執法體制。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充分依託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工作機制,建立與相鄰省份的環境監管執法協作和應急聯動制度。各地要建立與相鄰地區的環境監管執法協作機制,定期開展會商和聯合預警監測,重點解決跨界河流污染、區域性大氣污染、跨界重金屬污染等突出問題,妥善處置跨界環境污染糾紛和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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