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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存款 擊中取款預約軟肋

  • 發佈時間:2015-02-11 01:00: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許輝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名男子到銀行要取款50萬元,因為沒有提前預約,遭銀行拒絕後,他拿出10元錢讓銀行櫃員分十次一元一元地存到他的銀行卡內,存完後,又拿出10元要求用同樣的存款方式存錢。銀行窗口辦理業務的儲戶因男子的拖延排起了長隊,有的儲戶因此而發起了牢騷……(《新文化報》)

  在這場任性存款對抗取款預約的比賽中,最終以任性存款者勝利告終。這一糾紛儘管不大,但在網民中引發了廣泛的熱議,公眾雖然對男子任性存款行為褒貶不一,但對銀行大額取款需要預約這一規定卻有著高度的一致,均認為是霸王條款。

  大額取款需要預約,規定源自央行1997年下發的《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這一做法自實施起,就一直被公眾以侵犯“取款自由”權利所詬病,而且在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操作中,普遍要求取款人取現5萬元以上就要預約,將央行20萬元的取款預約紅線拉低,使取款預約的人數和比例大大上升。此外,近年物價不斷上漲,5萬元以上支付情形大大高於1997年通知下發時,各大商業銀行卻仍守著5萬元取款預約紅線不放,給越來越多儲戶帶來了不便。

  男子任性存款合法不合理,最終以銀行自毀規矩、妥協告終。這種自毀規矩的妥協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低估;當合理合法的要求得不到滿足,任性存款的蝴蝶效應就會不斷放大,並有可能被更多人效倣。一次事件的終結並不意味著所有問題、矛盾得到了解決,當下一個儲戶或者更多的儲戶任性行使存款自由權來對抗取款預約時,銀行如何應對?

  任性存款戰勝了取款預約,實乃擊中取款預約規定的軟肋。不管大額取款預約是為防止洗錢或者其他管理目的,都是對儲戶權利的一種限制,未能體現出儲蓄合同雙方主體地位的平等,以制度性甚至行政性規定對儲戶權利進行約束,將銀行的管理責任轉嫁到儲戶頭上,本質就是一種霸王條款,不應再繼續保留。銀行在應對任性存款事件後,當反思大額存款預約的弊端及合法性,以法治的思維創新金融服務理念,把儲戶放到同等合同地位對待,充分彰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法律原則,當取款自由得到保障時,誰又願意來幹一元元存錢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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