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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國投資法大致啥模樣

  • 發佈時間:2015-02-10 21:30:37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王優玲 于佳欣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務部日前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外資三法將合一,我國對外資的管理將從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進入“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外資準入管理時代。

  這一新法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與以往有何不同?放和管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需要

  《徵求意見稿》廢除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

  “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

  多年來,中國吸收外資穩居世界第二的地位。同時,中國也加快“走出去”步伐。商務部數據顯示,中國2014年全年對外投資達1029億美元,首次成為對外凈投資國。“新法律體現了中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心。”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王志樂説,隨著中國經濟轉型和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國正在從投資輸入國轉向投資輸出國。這個重要歷史轉變要求我們用更加全球化的視野去看待外國投資。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處長王一認為,從短期看,準入條件放寬後,隨著外國企業進入增多,會對國內部分行業和企業産生一定衝擊。但從長遠看,能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促使企業提升自身競爭力,為中國企業更好地走出去並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有利條件。

  外資準入管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

  根據《徵求意見稿》,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準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外的投資,無需申請外國投資準入許可。

  孫繼文介紹説,新外國投資法構建的是“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即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履行報告義務。“引入‘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有利於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趙旭東説,但無論投資領域在清單內外,都需要提交資訊報告。《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資訊報告三種類別,包括外國投資事項報告、事項變更報告、定期報告。並規定,報告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為防止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徵求意見稿》專門規定了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充分借鑒有關國家做法,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採取的措施,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孫繼文指出,在擴大市場準入、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徵求意見稿》更加注重對外國投資企業的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對於外國投資者,《徵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即: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為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視為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趙旭東説,隨著外國投資渠道和形式多樣化,外資主體的身份認定和外資概念確定出現了新變化。針對這些新變化,新法律統一以資金來源作為判斷標準,解決了投資者主體身份認定的問題。

  針對外國投資企業通過簽署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若該法生效後屬於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將在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並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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