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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準入迎來“負面清單”模式

  • 發佈時間:2015-01-20 05:32:0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徵求意見稿,將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準入管理制度。這意味著,未來,海外投資者來華投資不再需要為審批手續困擾,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商務部19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外資準入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即將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而為一,制定一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

  “新的《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範外資管理的法。”孫繼文説。

  “有限許可+全面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認為,《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最大的改變應該在於對現行全面審批制管理模式的改變。

  按照現行“外資三法”,外資進入我國均須向我有關部門報批,待批准後方能進入。趙旭東説,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經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

  商務部條約法規司司長李成鋼介紹,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即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這意味著,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李成鋼説。

  孫繼文表示,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意味著,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將以清單方式列出,清單以外充分開放,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享有不低於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在司法實踐當中,海外投資者來華投資最關注的就是審批,經常為繁複的手續困擾。一旦新法實施,將給外國投資者帶來極大便利。”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鞏軍評價説。

  政府投資促職能強化

  孫繼文表示,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國際投資促進方面的政策措施,提升國際投資促進專業化水準;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益保護;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孫繼文説,在放寬外資準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資促進和保護制度,並納入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概念界定以“實際控制”為標準

  改革開放初期,外資的概念十分清晰,即國外來的資本。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外資的形式越來越複雜。比如一些國內資本,去海外註冊企業,又向國內投資,通常被稱為返程投資。到底應該如何界定這樣的投資?

  李成鋼介紹説,《徵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一方面規定,國外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為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在實際運作中,還包含一種情況,叫作協議控制(VIE)。即當一些領域禁止或者限制外資進入,而外資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

  關於這一問題,徵求意見稿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本法生效後,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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