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支付經紀公司佣金存在弊端
- 發佈時間:2015-02-10 10:10:08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險經紀機構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仲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機構。其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也規定了經紀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紀公司主要是為投保人或者委託人服務的,佣金應該由投保人或者委託人支付。但在現實中,由於保險行業市場競爭的需要,經紀公司的佣金由保險公司支付。
通過檢查和調研,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支付經紀公司的佣金造成以下弊端: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不嚴肅。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保監會制訂了很多的法律、法規,而在現實中,雖然從合同上看保險公司與經紀公司之間沒有協作關係,但佣金需保險公司支付已形成行規。
二是保險公司的會計資訊品質不真實。一方面導致保費收入不真實。佣金是保費收入的一部分,保險公司因此少交營業稅及相關稅費;另一方面,加大了手續費支出的成本,導致保險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不真實。
三是保險人服務主體不明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支付佣金會造成保險人的服務主體混亂,不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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