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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佈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 發佈時間:2014-11-18 16: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8日訊(記者 李萬祥)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問題。而危害藥品安全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生産領域的監管,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藥品安全再上一道“緊箍”。該司法解釋共17條,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口老齡化、疾病譜改變、新發傳染性疾病頻發等問題,使藥品安全面臨新挑戰。近年來,司法機關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以今年前三季度為例,各地人民檢察院就審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2860件,一審結案2343件2783每人平均為有罪判決。

  “為嚴厲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兩高’立足刑法有關藥品安全犯罪法律條文的修改,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情況,聯合製定了該《解釋》。”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説。

  司法解釋明確,生産、銷售假藥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等7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對此,韓耀元指出:“根據刑法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

  就刑法修正案(八)中關於生産、銷售假藥罪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內容,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情形。如,司法解釋確定生産、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等情形為“其他嚴重情節”;致人重度殘疾,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等情形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將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最高檢同日公佈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張士華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藥品批發活動,並銷售假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士華犯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實踐中,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分工明確、鏈條化特徵明顯,生産過程隱蔽。“根據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犯罪需要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情況,司法解釋明確了‘生産’、‘銷售’的含義。”韓耀元説。

  其中,司法解釋明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罪“生産”的含義包括:具有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行為;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行為;印製包裝材料、標簽、説明書的行為。

  “對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在堅持依法嚴厲打擊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適用。對初犯、偶犯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依法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説,司法解釋明確,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還明確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從嚴處罰。如,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

  如,在最高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購進藥品係假藥的情況下,仍將其銷售給部分衛生所和藥店,銷售金額為人民幣5220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950元。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美烽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950元。

  在規範司法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同時,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韓耀元認為:“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可以為藥品行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有利於維護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我國藥品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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