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近三分之一礦業權交易有“貓膩”?
- 發佈時間:2015-02-07 08:35:4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審計署6日發佈的關於2448宗礦業權審計結果公告顯示,806宗礦業權出讓和交易中存在違法違規事項,比例幾近三分之一,涉及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等。審計署資源環境審計司負責人對這次審計情況進行了全面解讀。
地方礦管部門
違規審辦礦業權登記問題突出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在806宗違法違規事項中,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涉及716宗礦業權。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超越許可權審批或以“化大為小、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審批許可權制約,批准並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國家規定,金、鉛、鋅等礦産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的探礦權、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以上的採礦權,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的探礦權等,均應由國土資源部頒發許可證,但審計發現有75宗礦業權未按規定報國土資源部審核頒證,而是由省級及以下礦産主管部門頒發了許可證。
二是違規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申報資料等手續不全的礦業權辦理新立、延續或變更登記手續。其中,違規批准新立礦業權主要包括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經批准、礦業權申請人不具備規定資金或法人資格等條件、與其他礦業權勘查(礦區)範圍重疊等,分別涉及礦業權170宗、27宗、25宗和7宗。
三是以招商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發展旅遊、支援企業發展等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審計發現有252宗礦業權存在違規協議出讓問題。
此外,審計發現的問題還有: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和國有礦業企業違規定價出讓轉讓和收購礦業權及相關股權;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欠徵礦産資源收入;地方財政部門和礦産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用途使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等。
監管不嚴和制度漏洞致使問題多發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些問題既有礦産資源管理部門履職不力和監管不嚴、礦産資源相關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前幾年礦産品價格急劇上漲、礦業權市場高度活躍,誘發少數人員違法違紀、進行利益輸送的因素。
制度問題主要有:
——礦業權出讓和相關審批制度、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的界定標準等相關規定、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劃分標準等還不夠完善,有的規定滯後、有的法規不健全。
——礦業權交易評估的相關準則彈性較大,評估方法、參數的選用缺乏剛性約束。
——礦産資源相關稅費制度不盡合理,如礦業權使用費和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標準偏低且長期未作調整,礦業權價款、礦産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徵收結構不合理等。
為促進完善礦産資源管理制度,審計署提出了三方面建議:一是礦産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應進一步深化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合理劃分審批許可權,全面建立以“招拍挂”為主的市場化出讓礦業權制度;二是進一步完善礦業權評估準則和國有企業收購礦業權審批管理制度,加強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管,加強對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礦業權行為的所得稅徵管;三是推進礦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建立能夠引導礦業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的礦業權定價與礦産資源稅費體系,加強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管理。
整改金額70億元
完善制度仍是今後重點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審計署2013年和2014年連續兩年組織開展了這項審計,共審計了山西、內蒙古等14省區的2448宗礦業權。在數據分析基礎上,審計人員通過翻閱礦業權審批檔案、地質勘查報告等資料,實地查看礦山企業、礦區等方式,了解情況、核查問題,發現了800多宗礦業權的問題,對其中的違法犯罪問題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各地政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非常重視,在審計過程中就有被審計單位及時對審計指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審計結束後,各被審計單位一方面積極糾正審計指出的各項違規問題,一方面重視制度建設,出臺、完善礦産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至2014年底,已經整改違法違規問題金額近70億元,制定完善各項制度40余項。
這位負責人表示,今後在資源審計方面將進一步突出重點,改進技術方法,堅決查處礦産資源領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加大審計力度,拓展審計深度,深入揭示礦産資源領域的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風險隱患、重大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問題;深入分析審計發現問題的易發環節、産生原因等情況,提出完善制度、規範管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