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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2013至2014年806宗礦業權交易違法違規

  • 發佈時間:2015-02-07 07:08:01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藝文

  審計署6日發佈了關於2448宗礦業權的審計結果公告。這次審計發現806宗礦業權出讓和交易中存在違法違規事項。

  2013年至2014年,審計署對山西、內蒙古、河北、河南、黑龍江、安徽、湖南、雲南、江西、陜西、甘肅、湖北、海南和重慶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探礦權採礦權進行了審計,重點對2448宗礦業權2004年以來的出讓交易及礦業權相關資金徵管進行了核查。

  公告顯示,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是最主要的違規事項,涉及716宗礦業權。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超越許可權審批或採取“化大為小、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審批許可權制約,批准並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

  二是違規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申報資料等手續不全的礦業權辦理新立、延續或變更登記手續。

  三是以招商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發展旅遊、支援企業發展等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審計發現有252宗礦業權存在違規協議出讓問題。

  公告顯示,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地勘單位或國有礦業企業違規定價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及相關股權,涉及90宗礦業權。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時,未經評估直接定價或先定價後評估逆程式運作,涉及85宗礦業權及相關公司股權。

  二是違規操控礦業權及相關公司股權出讓轉讓價格,涉及5宗礦業權。主要手法包括虛增資源儲量、漏評伴生資源儲量、調整評估參數等。

  公告還顯示,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欠徵礦産資源相關資金200.09億元。地方礦産和財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用途使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106.39億元。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經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下一步審計署將繼續跟蹤整改情況。具體整改結果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向社會公告。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後再行公告。

  解讀

  監管不嚴和制度漏洞導致交易“貓膩”

  審計署6日發佈的關於2448宗礦業權審計結果公告顯示,806宗礦業權出讓和交易中存在違法違規事項,比例幾近三分之一,涉及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等。審計署資源環境審計司負責人對這次審計情況進行了全面解讀。

  地方礦管部門違規審辦礦業權登記問題突出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在806宗違法違規事項中,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涉及716宗礦業權。

  此外,審計發現的問題還有: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和國有礦業企業違規定價出讓轉讓和收購礦業權及相關股權;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欠徵礦産資源收入;地方財政部門和礦産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用途使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等。

  監管不嚴和制度漏洞致使問題多發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些問題既有礦産資源管理部門履職不力和監管不嚴、礦産資源相關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前幾年礦産品價格急劇上漲、礦業權市場高度活躍,誘發少數人員違法違紀、進行利益輸送的因素。

  制度問題主要有:

  礦業權出讓和相關審批制度、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的界定標準等相關規定、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劃分標準等還不夠完善,有的規定滯後、有的法規不健全。

  礦業權交易評估的相關準則彈性較大,評估方法、參數的選用缺乏剛性約束。

  礦産資源相關稅費制度不盡合理,如礦業權使用費和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標準偏低且長期未作調整,礦業權價款、礦産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徵收結構不合理等。

  整改金額去年底已近70億元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審計署2013年和2014年連續兩年組織開展了這項審計,共審計了山西、內蒙古等14省區的2448宗礦業權。在數據分析基礎上,審計人員通過翻閱礦業權審批檔案、地質勘查報告等資料,實地查看礦山企業、礦區等方式,了解情況、核查問題,發現了800多宗礦業權的問題,對其中的違法犯罪問題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各地政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非常重視,在審計過程中就有被審計單位及時對審計指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至2014年底,已經整改違法違規問題金額近70億元,制定完善各項制度40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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