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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宗礦業權交易三成多有違規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2-07 00:0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審計署發佈“關於2448宗礦業權的審計結果”。2013年至2014年,審計署對山西、內蒙古、河北、河南、黑龍江、安徽、湖南、雲南、江西、陜西、甘肅、湖北、海南和重慶等14個省區市部分探礦權採礦權進行審計,重點對2448宗礦業權2004年以來出讓交易及礦業權相關資金徵管進行核查,發現806宗礦業權出讓和交易中存在違法違規事項。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欠徵礦産資源相關資金200.09億元,違規使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106.39億元。

  □違規情況

  逾60億違規用於工程建設

  審計查出,地方礦産和財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用途使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106.39億元。其中,地方財政部門和礦産主管部門超出規定用途,用於其他工程建設60.89億元,用於平衡預算收支36.83億元、彌補行政經費2.07億元,用於違規出借6.6億元。涉及單位包括內蒙古、河南、河北、山西、江西、湖南等地,其中內蒙古違規上榜次數佔總數的約一半。

  14地欠徵資金超200億元

  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欠徵礦産資源相關資金200.09億元,包括欠徵礦業權價款189.98億元,欠徵礦業權價款滯納金和資金佔用費5.21億元,欠徵礦産資源補償費4.11億元,欠徵礦業權使用費4195.88萬元;地方稅務機關欠徵資源稅3687萬元。涉及地區包括山西、內蒙古、安徽、河南、河北、黑龍江、重慶、海南、江西、陜西、雲南、湖南、甘肅、湖北等。內蒙古6次上榜。

  違規出讓收購90宗礦業權

  審計發現,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地勘單位或國有礦業企業違規定價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及相關股權,涉及90宗礦業權。一方面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時,未經評估直接定價或先定價後評估逆程式運作,涉及85宗。另一方面,違規操控礦業權及相關公司股權出讓轉讓價格,涉及5宗礦業權,主要手法包括虛增資源儲量、漏評伴生資源儲量、調整評估參數等,有的實際未按合同約定價格支付轉讓款。

  違規審批辦礦業權716宗

  審計發現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涉及716宗礦業權。違規方式包括超越許可權審批或採取“化大為小、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審批許可權制約,批准並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其次是違規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申報資料等手續不全的礦業權辦理新立、延續或變更登記手續,共389宗,其中山西涉及最多有167宗。最後是以招商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發展旅遊、支援企業發展等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

  □典型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至2012年底,將超過31億元採礦權價款用作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至2012年底,還將25億元的採礦權價款用作快速客運鐵路項目投資。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財政局2013年將15.7億元礦産資源專項資金用於機場改擴建、體育中心基本建設等項目支出。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至2012年底,欠徵礦業權價款、礦産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共61.6億元。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至2013年底,欠徵採礦權價款超過58億元。

  內蒙古國土資源廳至2012年底,欠徵礦業權價款、未按承諾書時間和金額繳納的採礦權價款滯納金約為27.7億元。

  □整改情況

  已整改違法違規金額69億元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在審計過程中就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指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審計結束後,各被審計單位一方面糾正審計指出的違規問題,一方面重視制度建設,出臺、完善礦産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

  至2014年底,通過追繳、沒收違法所得、按原渠道歸還資金等措施,整改違法違規問題金額共計69.68億元,制定完善礦業權及價款稅費管理等制度40余項。後續具體整改結果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向社會公告。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後再行公告。

  □官方釋疑

  制度等因素誘發問題多

  當日,審計署資源環境審計司主要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上述這些問題的産生,既有礦産資源管理部門履職不力和監管不嚴、礦産資源相關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前幾年礦産品價格急劇上漲、礦業權市場高度活躍,誘發少數人員違法違紀、進行利益輸送的因素。

  據分析,目前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3方面,包括礦業權出讓和相關審批制度、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的界定標準等相關規定、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劃分標準等還不夠完善,有的規定滯後、有的法規不健全;礦業權交易評估的相關準則彈性較大,評估方法、參數的選用缺乏剛性約束;以及礦産資源相關稅費制度不盡合理,如礦業權使用費和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標準偏低且長期未作調整,礦業權價款、礦産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徵收結構還不盡合理等。

  為促進完善礦産資源管理制度,審計建議礦産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深化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合理劃分審批許可權,全面建立以“招拍挂”為主的市場化出讓礦業權制度;完善礦業權評估準則和國有企業收購礦業權審批管理制度,加強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管,加強對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礦業權行為的所得稅徵管;推進礦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建立能夠引導礦業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的礦業權定價與礦産資源稅費體系,加強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管理。

  對於審計署今後將如何逐步加強礦産資源審計,這位負責人稱,在今後的審計中,審計部門要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改進審計技術方法,堅決查處礦産資源領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京華時報記者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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