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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輪談判是否增加了採購成本

  • 發佈時間:2015-02-04 09:12:4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本報編輯部接到某讀者來電,詢問:74號令規定了競爭性談判可以多輪談,專家要多次參加談判活動,這是否意味著競爭性談判的程式比以前更繁瑣,採購成本也更高了?

  對此,記者採訪了部分業內專家。專家表示,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在談判開始前,必須先成立談判小組,再由談判小組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進而由談判小組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因此,對於公開招標失敗或緊急之需而適用競爭性談判的項目,因其採購需求是完整、明確的,可以先由代理機構代為制訂談判文件,由談判小組在書面推薦或通過公告邀請來的供應商中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時,一併確認談判文件。如果採用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的方式,則可以在談判時由談判小組一併確認採購文件。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採取公告邀請和書面推薦方式作為供應商來源的,專家最少來兩次;採取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作為供應商來源的,專家最少來一次。而對於其他無法詳細描述需求,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或者解決方案的項目,談判小組可以根據採購人對需求的確認情況,進行多輪談判,直至採購人代表最終確認採購需求為止。

  不管何種情形,談判小組均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及合同草案條款,但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必須經採購人代表確認同意,且在這過程中必須平等地將採購需求的變動通知到每一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以保證談判過程的公平。74號令嚴格遵循了法定程式,而以前的程式,大家之所以認為簡便,是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人為合併了法定程式所致。

  至於是否增加了採購成本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從國際經驗來看,其均是根據採購項目的需求特點來選擇合適的採購方式,而不是以採購金額的大小來確定採購方式。從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來看,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均規定了適用情形,唯獨公開招標沒有規定適用情形,之所以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的採購方式,是從反腐倡廉的角度出發的。不過,國際上對於公開招標的適用情形表述得非常明確,即能夠詳細描述採購需求的産品才適用公開招標,與採購金額大小無關。

  借鑒國際經驗,有專家表示,政府採購相關當事人要調整管理理念,圍繞如何更好實現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去選擇合適的採購方式。金額大但採購需求無法詳細描述的項目,可以選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特別是服務項目的採購。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增加了採購成本,但相較採購效果而言,應該也是“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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