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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非行政機關不得負責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

  • 發佈時間:2015-02-02 15:4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2月2日電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中央和地方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明確了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主要從四方面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使用,其中明確,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非行政機關不得負責資金分配。

  財政部上述負責人詳細介紹,一是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主體。明確部門職責,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非行政機關不得負責資金分配。對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專項,可改變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動建立政府引導、社會組織評價、群眾參與的分配機制。

  二是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專項轉移支付可以採取項目法或因素法進行分配。項目法分配應實施項目庫管理,明確項目申報主體、申報範圍和申報條件,規範項目申報流程,發揮專業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完善監督制衡機制。因素法分配應選取客觀因素,確定合理權重,按照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切塊下達省級財政,並指導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按規定層層分解下達到補助對象。

  三是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要求。明確除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中央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的事項,要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或比例。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同一專項對不同地區可採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對同一地區的分擔比例應逐步統一規範。

  四是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使用。除中央委託事項外,專項轉移支付一律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以及樓堂館所等國務院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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