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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權轉讓常見形式

  • 發佈時間:2015-02-02 07:32:5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口價買斷生産經營權

  一次性轉讓品種權能讓育种家獲取較高的轉讓費用,但企業必須承擔更多的市場推廣風險。因此,企業對買斷品種的選擇則是慎之又慎。

  育种家會面對著不同種企到府求品種,在對種企和市場均不熟悉的情況下,一口價買斷是最好的辦法。雖然價格未必能體現品種真正價值,但育种家還是希望把更多的心思放在科研上。

  還有一些案例是通過品種展示等平臺對品種進行公開競拍,優秀的品種往往可以拍出很高的價格。真正的交易在展示前就已經談妥,在公開場合下買賣品種有炒作的味道,畢竟在品種面世之前其資訊十分不透明。

  育種單位參與利潤分成

  即使是上市企業,如果一下子投入大筆資金購買一個品種,無疑是把雞蛋放進一個籃子裏,集中投資買斷顯然不是企業的首選。面對優良的品種和未知的市場,企業選擇了更聰明的做法,與育种家共擔風險,即先以較低價格買斷品種獨家使用權,育种家參與市場銷售利潤分成。這種形式能使得品種的市場轉化價值發揮到最大,而且水稻作為主要糧食作物,每年的主栽品種及其面積都是有權威部門進行統計,在利潤分成方面有所保證。

  還有公司開發出一種用於監測品種銷售量的方法即貼牌,並具體條例細化到合同中去。即每包水稻種子都必須貼上品種權方單位或個人的特殊標識,通過對貼牌數量的統計可以知道該企業今年銷售該品種的總數。而且,品種權方還可以到銷售市場隨機檢查品種是否貼上自己的標簽,如果沒有則可以追究相關責任。還可以請專業公司對自己的品種權進行管理和保護。個人難對提成方面進行監控,一般都是依靠所在單位的監控或者企業自覺。

  聯合經營需信任基礎

  這是目前品種權轉讓最常見的形式之一,這種形式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科研單位與企業合作,二是企業之間聯合經營品種。

  對於一些科研院校且有自辦企業,還有部分民辦非盈利性機構,都有著相對固定的買家,自有品種將優先轉讓給下家。由於關係密切,自然不需考慮企業和育種單位之間的道德風險。一般情況下,由育種單位提供品種親本,企業生産並推廣,銷售所得按一定比例返給育種單位作為品種使用權,這樣實現了企業與育種單位共同經營、風險共擔。在早已建立好的信任基礎上,培育出來的品種優先開發,沒有中間品種權轉讓雙方的博弈,品種很快可以投放到市場上,育种家也能很快得到市場對自己所培育品種的反饋資訊,對下一步的育種工作有指導意義。

  企業之間聯合經營品種在玉米品種上很常見,一般由三四家企業聯合開發。這主要是玉米品種的適應性廣,且推廣面積很大,一家企業不可能覆蓋到,而且科研單位參評科技獎項,面積也尤為重要,選擇幾家企業共同開發,能保證一定的面積。

  育种家攜品種權入股

  對於個體育种家或者由一個人主導的小團隊,以品種權作為無形資産折價入股,與其他資本融合,共同經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作為股東之一可享受公司盈利分紅,也是品種權價值的體現。育種小團隊很難申請到相關的科研項目,育種研究難有經費來源,而小型企業很難有人力物力去競爭市場上優勢品種的轉讓權,唯有把目光轉向個體育种家。在沒有好的制度的前提下,買品種就像買期貨。育种家缺乏推廣能力,而企業追求優良品種,股份形式合作十分適合創業型的團隊。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育種個人,這樣的合作模式不僅優勢互補,而且高效靈活,可根據市場變化而修正發展方向,但需要兩者價值觀和發展觀相對一致,否則因意見分歧導致貌合神離,再到最後的分道揚鑣,容易影響個人在業內的聲譽。因此,對合作對象的充分了解和擬定詳盡的合作細則十分必要。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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