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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11年重啟央企員工持股 個人比例不超5%

  • 發佈時間:2015-01-31 10:51:0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了《關於實行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作為頂層設計方案“1+N”中的“N”個國資改革頂層方案的配套政策之一,有望與頂層方案一起于春節前推出。

  據悉,該《意見》從員工持股的範圍、比例、操作細則等方面給予了進一步明確,這標誌著停滯11年之久的央企員工持股終將再次啟動。

  範圍

  備受關注的員工持股方案最終塵埃落定,這時距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已經過去一年多時間,此時央企員工們需要關心的是:“我能持股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下一步在央企中推行的員工持股仍將以試點的方式推進,先試再推。

  據悉,此次實現員工持股的試點企業將主要在商業一類企業中選取,商業二類和公益類一般不實行。

  按照國資委[微網志]之前對央企的分類,商業一類企業主要是指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商業二類企業主要是指主業關係到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或處於自然壟斷行業,經營專營業務,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企業;公益類則是那些以社會效益為導向,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只選擇競爭類的央企,是因為對其他兩類央企而言,沒有辦法準確、清晰的界定員工努力對企業績效改進的貢獻,如果就此搞員工持股,很難避免有利益輸送的嫌疑。因此,最終員工持股的央企滿足的第一個條件必須是競爭類的央企。”一位業內人士指出。

  此外,該《意見》中還規定集團層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業不推行。試點企業必須是二級或者二級以下的企業,也就是那些常説的央企的子公司、孫公司。“對於央企來説,的確有其特殊性,在集團層面也就是一級公司推行持股,目前來看還有太多的配套政策不完善,本著穩妥的原則,從下往上的推進也是正確的。”天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祝波善表示。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認為還需要強調的是,這次説的員工持股的概念並不是指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而是指以經營管理、科技、業務骨幹為主的員工持股。當然,在上述條件下,有望推進員工持股的企業也必須滿足規範化的治理結構、市場化的運營機制、清晰的財務關係等條件。

  按照以上標準,上述業內人士稱目前試點企業可能落在已經推行混合所有制的央企身上,中國建材是其中之一。

  中國建材集團董事長宋志平之前在接受媒體採訪的時候也透露,未來要在生産經營層面的企業當中,形成3-5家的員工持股企業。

  增量與比例

  “存量不碰”是這次員工持股方案另外的一條紅線,此次試點央企員工持股的方案中要求以增量為主。

  這一點,目前業內已經共識較多,認為這樣做比較安全,堅持在新試點央企增利潤基礎上做改革,不打存量資産的主意。“而且,存量方面國有資産的估值也尋在一定的困難,從增量入手,既能保持公平,又能推進改革。”祝波善表示。“而且在國有企業通過改制變成為混合製企業,或者新設混合製企業時,是引入員工持股的好機會。”

  對於增量部分,規定員工可以現金或法律規定的智慧財産權等無形資産出資,不得採取低價折股、送股、墊資等方式。此外,備受關注的持股比例方面,此次《意見》中關於規定為:員工持股的總比例不能超過25%、個人持股比例不能超過5%。

  去年年初航太科工集團制定的《中國航太科工所屬四級公司制企業骨幹人員持股工作指導意見》中即是按照這一比例制定的相關股比規定,同時規定持股人員不超過本公司員工總數的20%,持股人員總數不超過30人。不允許在上級單位任職人員持有公司股份。

  業內認為這一比例在目前也是一個較為積極的比例。非常典型的像BAT的企業,騰訊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大概是佔到總股份的17%,百度[微網志]公司的員工持股接近10%。

  “員工持股的推進不僅可以避開現在的央企對於高官薪酬的限制,也能規避由於央企工資總額控製造成的激勵不足的現象,而更大的意義在於能夠更好的實現股權多元化,促進公司治理的進步。”祝波善表示。

  “充分競爭性領域的國企,未來在混合所有制改制中,歷史經驗證明,最好的股權結構狀態就是國有股、員工股和民營股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相剋相生。”周放生表示。

  那些不能忘的教訓

  其實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並不是個新事物。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試點以來,員工持股就一直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時而大面積推廣、時而又被緊急叫停。

  當時標誌性的事件是2004年的“郎顧之爭”,隨即高層開始大面積叫停MBO,電力企業的員工持股也開始告一段落。隨後2008齣臺的139號文,對員工持股的諸多行為也進行了再次的規範。

  積極的解讀是在上一輪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改革進程中,員工持股成為那些被政策要求“放”的中小企業自身脫困、逃生的一個重要方式,是一個不得己的辦法,在當時對企業本身、對地方政府甩包袱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本身這項制度設計的複雜性,執行起來監管稍有不慎,便容易出現短期套利行為、管理層控股以及收入差距拉大以及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

  以至於現在一提這項改革,很多國企負責人心裏仍有顧慮,在政策的紅線上,更多的企業仍然採取的是觀望的態度。當時政策制定的深度參與者周放生也表示,回過頭看也還是有一些經驗教訓可以吸取的。“例如當時在執行層面,文件規定了管理層作為利益相關方,不能參與改制方案的制定,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從制度上保證國有資産不流失。”他説。

  為此,新的一輪改革中,周放生建議大股東可以請仲介機構參與,過程一定要公開透明,嚴格執行相關程式,而且要建立追責機制,將非法所得全數追回。

  此外,過去的改制文件也規定母公司經營者、員工不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在此次新的《意見》中也被重申。

  周放生還特別強調,歷史的經驗已經證明,不改革造成的流失是更嚴重的,因此不能説因為改革可能造成流失就遲遲不動。

  這一次,距離上一次叫停員工持股已經過去了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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