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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裏面的錢從何處來

  • 發佈時間:2015-01-30 20:28:51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近年來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資訊品質檢查和監管的情況看,絕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能做到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政財務制度,但也存在個別機關事業單位利用收取的收入資金不入賬和賬內資金虛列支出轉賬外等形式私設“小金庫”的問題。通過對容易形成“小金庫”的資金收入和支出的各种經營事項及環節分析判斷,弄清形成“小金庫”資金來源的各種途徑,有助於在監管工作中做到定位準確,有的放矢。

  一是用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收入設立“小金庫”。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職權,用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收入設立“小金庫”的主要方式有: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提高收取標準,擴大收取範圍;在公務活動中通過仲介組織變相對被監管對象進行收費;將應由被監管對象自願接受的諮詢、資訊、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服務收費;要求被監管對象參加不必要的會議、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或者加入學會、協會、研究會;要求被監管對象訂購書報刊物、音像製品等。

  二是隱匿截留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隱匿截留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是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具體表現為:一是將本單位資産以機關服務中心等下屬單位名義出租,收入隱藏在下屬單位賬上;二是搞“陰陽合同”,僅將部分收入列入單位賬簿,其餘收入在機關服務中心等下屬單位賬上核算;三是與資産承租方串通,以在承租方消費或是報銷費用的方式獲得資産出租收益,收支均不納入行政事業單位賬內核算。

  三是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是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的常見經費支出。近年來,隨著非稅收入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一系列財政改革的深入,行政事業單位以傳統的收入不開票、不入賬方式設立“小金庫”的難度日益增加,而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名義套取財政資金,逐漸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小金庫”設立手段,具體表現為:一是利用會議、勞務、培訓和諮詢業務套取資金,並很有可能以假發票等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二是在真實發生的會議、勞務、培訓和諮詢業務中,採取虛列項目、虛列人數、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等手法,套取部分資金直接提現、購買有價證券、購買禮品禮金或是存放在酒店、賓館、培訓中心、諮詢公司等會務代理或承辦單位挂賬消費。

  四是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行政事業單位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往往與虛列支出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的手法交叉存在並作為其載體,具體可分為“假票假內容”和“真票假內容”兩種。“假票假內容”是指發票本身是假的,發票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也是假的。“真票假內容”是指發票本身是真的,但發票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假的,例如,購買消費卡、購物卡取得的發票上反映的內容卻是購買勞保用品、辦公用品。

  五是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其與機關服務中心等下屬單位之間的上下級關係,採用不真實經濟業務互相套取並轉移資金,也是行政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的常用手法之一。行政事業單位以服務費等經濟業務名義支付下屬單位款項,下屬單位從中列支的行政事業單位津補貼、職工旅遊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相關收支在下屬單位賬內核算,但資金的實際使用權仍然控制在行政事業單位手上,屬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小金庫”。另外,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行政事業單位將其他財政資金違規轉入工會賬戶的也屬於“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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