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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小金庫”資金或超1000億 專家稱處罰偏輕

  • 發佈時間:2014-08-11 07:41:08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趙鵬  責任編輯:謝淩宇

  

  根據中紀委2009年出臺的《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有7種。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審計署上月底聯合發文,決定從8月至10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此次專項治理的範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重點是納入預算管理或有財政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專項治理內容為2013年以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財經紀律以及設立“小金庫”的有關問題,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全國範圍內形形色色的“小金庫”資金規模到底有多大?“小金庫”問題為何歷經十余輪清查仍然綿延不絕?如何才能管住單位領導設立“小金庫”的衝動?京華時報記者就此專訪了國務院參事、北京市政協財經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

  □專項治理

  治理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重點是納入預算管理或有財政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治理內容2013年以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財經紀律以及設立“小金庫”的有關問題,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治理重點預算收入管理情況,預算支出管理特別是“三公”經費、會議費和培訓費管理情況,政府採購管理情況,資産管理情況,財務會計管理情況,財政票據管理情況,設立“小金庫”情況。

  時間安排專項治理工作採取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將於10月份基本結束。

  □資金規模

  “小金庫”資金總額或超1000億

  根據中紀委有關文件的界定,“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

  在全國範圍內,形形色色的“小金庫”資金規模到底有多大?官方對此並無完整而準確的統計數據,比較可靠的參考依據,是審計署披露的部分年份全國審計機關查出的“小金庫”問題數據。

  據審計署有關負責人透露,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小金庫”資金(含擠佔挪用)1406億元,平均每年超過165億元,其中2005年審計機關發現“小金庫”資金高達312億元,2006年上半年高達130億元。據該負責人推算,以審計機關每年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覆蓋面約為20%計算,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期間,全國所有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平均超過800億元。

  國務院參事、北京市政協財經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財政角度看,只要是脫離正常財政收支體系,且不受上級部門監管的賬外資金,其實都應該算是“小金庫”。財政部公佈的“2013年財政收支情況”顯示,去年全國公共財政支出13.97萬億元,同比增長10.9%。劉桓認為,隨著財政收支的逐年增長,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小金庫”也在水漲船高,而且正日趨成為一種常態。

  “‘小金庫’其實並不小。”據劉桓分析,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在內,如以寬泛口徑計算,我國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總額或在1000億元以上。

  □資金去向

  多數用於單位發放職工獎金津貼

  “小金庫”的錢一般去向何方?今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作“關於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披露,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本級和中國建築文化中心、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産資源研究所等34個所屬單位採取轉移收入或虛列支出等方式,賬外設立“小金庫”1.94億元。

  劉家義舉例説,國家林業局所屬調查規劃設計院等14家單位通過收入不入賬等方式違規設立“小金庫”,涉及金額3624.84萬元,主要用於發放職工獎金、招待等支出;

  國家海洋局預報中心2011年至2013年,將510.61萬元廣告收入存放所屬公司,其中392.19萬元用於發放職工津貼補貼;

  2011年至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宣教中心、醫管所等5家單位採用虛假合同、虛假發票報銷等方式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665.15萬元。

  “‘小金庫’嚴重拉低財政績效水準,還會産生私吞公款、濫發錢物等問題。”對於“小金庫”的危害,劉桓這樣總結。

  □預防檢查

  建議恢復一年一度的財務大檢查

  在事前預防和事中檢查方面,劉桓認為可多措並舉。他提出,首先應該健全財務制度,同時儘量使財政收支更加透明,以從源頭截住“小金庫”資金的來源。劉桓介紹,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部門的財政收支資金流基本全都實現了資訊化和電子貨幣化。而我國還存在公務卡使用不夠普及,有些津補貼現金化發放,甚至用假發票報賬等問題。由於我國資金流資訊化程度不高,財務審查力度不夠等原因,也給設立“小金庫”,以及使用“小金庫”資金提供了一定條件。

  劉桓同時建議,關於厲行節約和八項規定的落實還要繼續加強,杜絕違規的消費渠道,使“小金庫”持有者無法隨意地大手大腳花錢。

  目前清理“小金庫”的自查和重點檢查,其實相當於自查和抽查,檢查手段偏溫和。劉桓介紹,上世紀80年代左右我國一直針對各類單位,每年執行一次財務大檢查,除了自查和政府部門重點檢查,其中的單位間互查方式由於基本不會存在內部包庇問題,其實非常行之有效,經常能發現不少財務問題。劉桓分析,如果我國能恢復這種一年一度的財務大檢查制度,尤其是恢復單位間的互查方式,通過增加檢查密度,對於減少“小金庫”的滋生大有裨益。

  □懲戒處罰

  摘“烏紗”可抑制設“小金庫”衝動

  目前“小金庫”問題屢禁不止,劉桓認為還與處罰偏輕,處理方式以追回資金為主,對責任人處理偏軟等因素有關。

  媒體公開報道曾顯示,2011年全國共發現“小金庫”58225個,涉及金額266.54億元,給予行政處罰1942人,組織處理3242人,黨紀政紀處分1862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623人。換言之,對查出的5.8萬多個“小金庫”,只處理了數千人,且處理方式各異。而根據我國2009年出臺的《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規定,在本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劉桓認為,如果上述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先予免職,再追究責任的規定能夠最大限度落實,設立“小金庫”的責任人想到自己可能因此被免職,丟了“烏紗帽”,那麼今後各單位“勇於”設立“小金庫”,年年想著要為它攢錢的衝動,必定陡然降低。

  不過劉桓也提出,是否免職也應區分有無主觀惡意。目前一些下級單位的“小金庫”其實是上級授意設立的,主要成為了上級單位的“提款機”。對此情況就應該嚴肅處理上級單位責任人,下級單位人員則可適當從寬處理。

  此外還要嚴格界定罪與非罪,對於將“小金庫”資金竊為己有的責任人,劉桓認為這已經涉嫌犯罪,應該將其移送有關部門,接受法律更嚴格的懲罰。

  他還提出,對於因“小金庫”問題最終受到處理的責任人,應該由紀委、審計或財政中的某個部門統一進行實名公示,而且保持長期公開狀態,以加大震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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