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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 構築網路 不斷完善

  • 發佈時間:2015-01-21 04:52:5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南韓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經過30多年的努力,已經建立了包括醫療保險、雇傭保險、産業災害保險等“三大保險”,以及國民年金、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和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等“四大年金”在內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網路。

  三大保險對於南韓一般勞動者都是要義務加入的。醫療保險主要是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保障,其費率根據國民收入和整體保險收支情況逐年調整,以去年為標準,企業和個人分別繳納受保人收入的3.19%。産業災害保險是南韓最先實施的社會保險之一,主要是為職工發生因職業關係患病或因工作事故引發負傷、疾病或死亡等情況時,向其提供醫療服務和生活保障。該項保險費由企業全額承擔,具體費率根據政府每年公佈的基準調整。

  雇傭保險從1995年7月開始實施,目的是消除失業增加帶來的不安情緒,從制度上解決因産業結構升級而産生的熟練工人的相關需求。與為失業者提供失業救濟的失業保險相比,雇傭保險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它不局限于失業救濟,而且用積極的人力政策和手段進行就業調整和支援,開發就業能力,盡可能事先防止失業。雇傭保險費分為兩部分:與失業救濟相關的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員各負擔一半,穩定就業和開發就業能力相關的保險費則由企業全部承擔。企業規模越大,企業的保險費率越高,通常佔工資總額的0.3%至1%,員工的保險費率一般為工資的0.3%。

  四大年金實際上分為兩類:一類為覆蓋面最廣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國民年金。根據南韓法律規定,國民年金的適用對像是在國內居住的18歲至60歲居民,在企業就職或從事自營職業的人都被包括在內,兩者繳納的費率都是個人收入的9%,但前者由企業和個人對等分擔,後者只能是個人自己承擔。國民年金在設計繳費規定時比較人性化,對從事對社會有價值活動或因不可抗因素無法繳納年金費用時,引入繳費年限認證制度。例如,根據目前規定,女性生育第二胎,承認12個月的繳費年限,生育第三胎承認30個月。

  另一類為特殊職業年金,包括了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和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分別針對國家和地方公務員、職業軍人及在私立學校任職的教職員。這三個年金也是起步最早的養老金制度,分別建立於1960年、1963年和1975年。1988年設立覆蓋全民的國民年金之後,這些特殊職業年金並沒有被廢除,因此南韓社會的社保制度可以説是雙軌並行的社保體系。而且,特殊職業年金領取的退休金一般比國民年金豐厚得多,以2014年初為例,公務員年金的平均領取額為每月219萬韓元(約合1.29萬人民幣),而國民年金同期僅為84萬韓元,兩者差出2.6倍。

  這種差距一方面引發了普通民眾的抱怨,另一方面也造成年金收支出現赤字,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包袱。因此,南韓政府不斷上調公務員年金和軍人年金的繳費比例,兩者相繼由5.5%上調到7%,而且原來繳滿33年就不必再繳費的規定也予以廢止。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南韓政府已決心推進社保金制度改革,首先將分別於今年6月和10月敲定並公佈軍人年金和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的改革方案。此外,還將積極推進2014年已敲定的公務員年金改革方案的相關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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