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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監管架構改革 為創新預留空間

  • 發佈時間:2015-01-21 00:29:2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振冬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10年來,中國金融業發展突飛猛進。在中國銀監會2003年成立之時,全國銀行業的資産規模僅3萬億元。時至今日,不僅銀行業資産規模已經高達165.5萬億元(去年11月末數據),而且,伴隨著金融改革的逐漸深化,銀行業的角色定位、經營模式、競爭戰略和業務複雜程度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對銀行業監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需要監管部門積極改革監管架構以適應“新常態”。

  日前,中國銀監會在金融監管部門中率先進行了監管框架的調整。這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進一步加強風險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調整的核心在於,進一步厘清權責,進一步簡政放權,進一步完善審慎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為行業的發展和創新預留空間。調整的重點則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可以説,銀監會這一自我削權的改革是“壯士斷腕”之舉。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銀監會將監管權力大幅削減和下放。改革後,銀監會監管的機構將只有三類半,即政策性銀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中的四大資産管理公司。對於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除了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産重整這類生死大事,其他權力將統一下放至各地方監管局和監管分局。同時,銀監會還將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後,銀監會還將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推進監管服務網站建設,進一步提高政務資訊公開和提高監管透明度,以加強自我約束,強化監管問責。

  可以説,經過這一系列的調整之後,將實現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調整為金融創新預留了空間。

  以新設立的普惠金融工作部為例,這一部門將專司P2P行業,融資擔保和小貸公司的業務政策制定,以及相應的監管協調工作,但這類在地方註冊的機構的監管主體將留在地方政府部門。這種分層級的監管構架設計,擺脫了以往部門爭權的窠臼,以一種更加超脫的方式履行監管職責,無疑將有利於行業的發展和監管的效率。

  對於方興未艾的民營銀行,本著風險為本、法人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銀監會新設立了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城市銀行部將單設監管處室管理民營銀行,這無疑也將為民營銀行等金融創新預留空間。

  對於信託業而言,這次監管框架改革,銀監會把對信託的監管職能從非銀部中抽離,設立信託監管部。這一新設部門將從原來煩瑣的産品審批中抽身,將更多精力放在如何規範信託業的穩定可持續發展上,這無疑也有利於信託行業的發展創新。

  此外,銀監會成立10年來,銀行業在資産規模和業務複雜程度等方面發生巨大變化,特別是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步發展,為實體經濟提供了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銀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迫切要求監管部門提升專業化監管水準。在監管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這次改革進一步突出了監管主業,將更多的資源向監管一線傾斜。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後,銀監會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銀監會140個業務處室中,監管處室由85個增加到109個,佔處室總數的77.8%。差異化、專業化監管體系更加完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更加清晰,更有利於與各部委的對口聯絡和對銀監會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

  從某種意義上講,對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既是為了防範風險,也是為了促進行業的穩定發展,促進行業的持續創新。可以説,在經濟新常態下,促進提高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提高銀行業在國際國內的整體競爭力,也是監管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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