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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辟謠:關係簡單 繼承公證容易辦

  • 發佈時間:2015-01-20 09:33:17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日

  日前,一篇名為“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産,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網上瘋傳,文中歷數獨生子女辦繼承公證手續難辦、程式繁瑣。隨著時間的推移,面臨遺産繼承的獨生子女越來越多,此篇文章引發關注。18日,公證處業內人士表示,網帖不靠譜,一般情況下獨生子女繼承遺産不難辦。

  傳言:

  公證訴訟兩頭堵

  真相:關係簡單辦理難度小

  在網上瘋傳的網帖中稱,我國,遺産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證,另一種是通過訴訟來繼承。然而,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嚴格要求繼承人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有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只有走訴訟程式;可訴訟必須有明確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而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人可告,導致無法辦理遺産繼承。

  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周志揚表示,2012年和2013年,全市公證機構辦理的非訴繼承公證數量各有兩萬件左右,同期本市法院系統審理的繼承案件均為六七千件。這説明無論繼承公證事項有無爭議,均可得到司法救濟。

  “獨生子女的親屬關係更為簡單,辦理繼承公證的難度更小。”周志揚説,只要被繼承人死亡事實和親屬關係清楚、遺産確實存在,尚未遇到不能辦理繼承公證的案件。

  傳言:

  非訴繼承程式繁雜

  真相:《獨生子女證》即可證明

  網帖疾呼:“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遺産無法繼承。”這讓方正公證處公證員馮愛芳不解,這位平均每年處理近百件遺産繼承案件,訂立幾十件遺囑的公證員從沒覺得“獨生子女繼承”有何法律困境。

  據馮愛芳介紹,在我國進行遺産處理,主要分為有爭議的繼承訴訟和無爭議的繼承公證。獨生子女家庭僅表現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數量較少,在實體法律適用與繼承處理程式上並無任何特別之處,獨生子女可採用上述兩種方式處理遺産繼承等事務。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且對遺産分割有爭議且不可調解的,自然會走上法院訴訟;如果其他法定繼承每人平均先於其死亡,獨生子女確定為惟一法定繼承人,就可通過非訴渠道的繼承公證處理遺産。

  繼承公證所需的材料也並不難辦。據馮愛芳介紹,根據公證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遺産繼承權公證時,當事人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産證明。“這也是訴訟環節當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礎性材料。”馮愛芳説。

  據介紹,證明獨生子女跟父母之間關係且惟一繼承人的身份也不是難題,《獨生子女證》即可證明,甚至計劃生育獎狀也可以佐證。

  傳言:被繼承人存款無法領

  真相:繼承權公證書是憑證

  有傳言稱,父母生前在銀行的存款,由於去世前沒有進行財産公證,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這筆存款。

  周志揚説,大家不用擔心。早在1980年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就聯合發佈過通知,明確了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商業銀行法頒布後,2013年司法部、銀監會下發聯合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公證機構核實被繼承人存款的權利和程式。任何繼承人都可以通過公證機構查詢被繼承人存款明細,持繼承權公證書提取存款或辦理過戶。涉外繼承案件中,公民也可以通過採取繼承公證的方式辦理。

  馮愛芳説,如果死者遺産不明,繼承人可向公證處申請開具查詢函前往銀行、不動産部門等查詢,包括房産、存款、理財産品、股權等。從實踐中看,依據公證機構開具的查詢函,這些部門出具登記在死者名下的財産證明,操作中並無障礙。

  專家提醒:父母應公證遺囑維護獨生子女利益

  周志揚説,如果為了獨生子女的利益,父母應該辦理遺囑公證,而不是繼承公證。遺囑中還可以把遺囑執行人選、遺産是否歸子女個人所有預先做個安排,以解後顧之憂。

  例如,按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某一方所有。假如,父母生前未辦理遺囑公證,那麼去世後其名下的房産按照法律規定應歸兒子兒媳共同所有。倘若二人感情不和,這筆遺産離婚後也是一人一半。

  □名詞解釋

  遺囑公證: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産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繼承公證: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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