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回應生二孩退還獨生子女費:視當事人情況
- 發佈時間:2014-12-11 08:58: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是在它們前還是後很重要
獨生子女費退不退,就看它倆啦!
近來,一個家庭每月40元的獨生子女獎勵費引來了一場爭議:國家衛計委的通知説要辦二孩證可以“不退”,但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法規説“要退”。昨日,此事終於有了答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選取大河報作為唯一都市報媒體、首次就此進行正面回應:“雙獨二孩”、“單獨二孩”分別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兩個時間點為界限,在此之前領取的獎勵費不用退;在此之後、辦二孩證之前領取的,得退。
新聞背景
獨生子女獎勵費退回惹爭議
今年11月,家住鄭州天下路社區的陳女士去社區申請“二孩生育證”。辦證時,工作人員告訴她,之前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獎勵費,應如數退還。
“這是政府給予的獎勵,咋能要回呢?”面對她的不解,二七區淮河路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解釋稱,他們是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執行的。
陳女士隨後上網查詢獲知,今年年初,國家衛計委曾出臺通知提到,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再退還。
陳女士提及的國家衛計委通知,全稱為《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載明,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登出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但是,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計生條例卻依然規定,獲准生育二孩的,應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費和其他獎勵(本報11月22日A19版曾報道)。
報道一齣,迅速在全國範圍內引發熱議。作為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婦,如果再申請“二孩生育”時,之前享受的“獨生子女費”到底該不該退?
權威回應
“退與不退,這要視當事人的情況而定”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作出回應,在這個名為《關於對“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的情況介紹》(以下簡稱“情況介紹”)中解釋説:退與不退,這要視當事人的情況而定。“這與國家衛計委的規定並不矛盾,並且兼顧了合法與合理的統一、國情和民意的統一。”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説。
政策圖示
“雙獨二孩”
即夫妻倆都是獨生子女
2011年11月25日前
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費和其他獎勵
2011年11月25日後
不用退
要退
辦二孩證之前領取的
“單獨二孩”
即夫妻倆一方是獨生子女
2014年6月3日前
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費和其他獎勵
不用退
2014年6月3日後
辦二孩證之前領取的
要退
關鍵詞:範圍
“情況介紹”稱,領取二孩生育證時需退回獨生子女獎勵的人員範圍——應為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選擇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獎勵費的夫妻,即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前提,應當是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獎勵。
關鍵詞:時間
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是《條例》自1990年實施後修訂的倆節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適用時應根據修改決定生效實施時間來劃定節點(具體如上所示),其中農村獨女戶在2011年11月25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也不需退回。
退與不退,看看例子也許就明白了
到底獨生子女獎勵費怎麼退?大河報記者採訪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之後,找到兩個案例。
【案例一】
李女士和老公是“雙獨夫婦”,兩人有一子,生於2009年2月,且領了獨生子女證。
今年10月份,兩人決定再添個二寶,就去社區申請“二孩生育證”。李女士的退費情況應是這樣的: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費不用再退,但是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10月期間領取的則要退回。
【案例二】
張女士和老公是“單獨夫婦”,他們家的老大2011年5月出生。
當時也辦理了獨生子女證,並從當年當月起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今年12月,張女士去申請“二孩生育證”,此時,張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期間領取的費用。
權威解釋
1
獨生子女獎勵費是給只生一個孩子的獎勵
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出示的“情況介紹”中,用1043個字對“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規定的由來及現實意義進行了詳細解釋。與許多網友理解的不同,此規定並非河南針對“單獨二孩”專門制定,而是由來已久。
我省最早的計生法規即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中就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雖然此後《條例》在2002年、2011年、2014年三次修訂,但“退費”的條款仍保留了
案例
下來。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告訴大河報記者,對獨生子女父母發放獨生子女費,是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實行只生一個子女行為的獎勵和經濟補助,具有鼓勵性質、榮譽性質。當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要求生育二胎時,便不應再享有獨生子女獎勵費等優待。
“實行單獨二孩政策以後,仍然可以選擇只生一個孩子並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如果選擇生第二胎,就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待遇,保留此條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許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保留了類似規定。”該負責人説。
2
各省可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的獨生子女獎勵辦法
但有人指出:國家衛計委的通知下發于1月8日,在前;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計生條例的修訂在5月,居後。雖然國家衛計委出臺的通知確實是一個指導性意見,而不是強制實施的,河南省人大有權作出相關規定,但按常理,省人大常委會在確立、修訂條例之時,應關照到國家相關部委的規定,這次,“不知為什麼會疏忽?”
“我國計劃生育法明確:各省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獨生子女獎勵辦法。”省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人員解釋,中國法律效力層次按其高低分別為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文件屬於規範性文件。
“前者比後者的法律效力層次高兩個等級。”有專家認為,因此,不存在“河南立法大於國家”的説法,而河南省衛計委要求申請人退還獨生子女獎勵費,在法律上也是正確的。
3
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
“一部法律在執行當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此次‘情況介紹’,不是對法律條文的更改,而是對執行之中遇到問題的法律解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説。
“情況介紹”的第二部分為關於“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規定的適用,其中指出:“雙獨夫妻”、“農村獨女戶”、“單獨夫妻”是國家和省統一調整生育政策後才能生育第二個子女。在此之前,他們不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更不存在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能性。他們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證和獎
勵費,係基於對《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適用所有獨生子女夫婦的規定所取得的,屬於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賴並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權益。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信賴保護”的法律原則,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條例》修改後,這些夫婦符合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選擇生育第二個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獨生子女費的前提條件。
疑問
已全部退費的怎麼辦?
鄭州的張女士腹中的二寶已經五個月了,前不久,她辦理了二孩證,並退回了大寶三歲以來領取的所有獨生子女獎勵費,按這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出臺的“情況介紹”,她只用退還半年即可,多退的部分,怎麼辦?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下一步省衛計委可能據此出臺細則,所以張女士可以去她所在地的計生部門諮詢。
(原標題:河南回應生二孩退還獨生子女費:視當事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