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斷枝砸死 誰之責?
- 發佈時間:2015-01-19 07:35:53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城市綠化樹如何既保證遮蔭又保障安全成市民關注問題
文/廣州日報記者劉藝明
去年8月6日,在一場暴雨過後,高明一婦女在騎三輪車經過荷香路時,被一棵突然截斷的粗壯樹枝砸中,因傷重不治去世。在協商不成後,死者家屬將高明區園林管理處告上了法庭,圍繞事件是意外還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力,雙方各執一詞。上週五,案件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對於普羅大眾來説,幾乎天天都走在樹蔭底下,城市綠化樹如何能在既保證遮蔭又保障安全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是該案最核心的價值所在。
不幸:女子被樹枝砸傷致死
區姨生前是高明荷城一位村民,家裏經濟情況一般,家中除了丈夫在,還有一個出生於1988年的女兒。由於沒有正式的工作,區姨平常就靠製作酸甜零食拿到附近的市場出售掙錢。
去年8月6日,佛山普降暴雨,而高明荷城區也出現雷雨天氣,從當天上午7時至10時期間,位於高明荷城馬寧泵站錄得45.6毫米的降雨,直到上午10時左右才基本停歇。當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大雨剛剛停止,區姨就踩著三輪車到附近的市場做生意。
當她路過躍華路與荷香路交界處時,意外發生了:就在她頭頂上的一根粗壯的樹枝瞬間斷裂,砸中了區姨的頸部,並將她整個人都壓在了下面。事發後,有熱心的市民報了警,公安、醫護人員趕到現場,搬開樹枝,將區姨送到當地的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區姨頸椎外傷、四肢全癱。
由於傷情嚴重,區姨後又被轉送至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然而,在ICU搶救了數日之後,區姨最終還是于同年8月22日不幸離世。
一審:園林處被判賠76萬
區姨去世,不但給她的家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亦對她的丈夫黎伯及女兒精神上帶來無法彌補的創傷。黎伯及女兒認為,高明區園林管理處係斷裂綠化樹的管理人及所有人,由於園林處的管理不善,綠化樹樹枝折斷導致區姨發生人身傷害並最終死亡,園林管理處應向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4年8月,黎伯及女兒將高明區園林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6萬元。高明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高明區園林管理處不能證明自己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因此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區姨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因此高明區園林管理處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高明區園林管理處賠償黎伯及其女兒合共76萬多元。
一審判決後,高明區園林管理處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上週五,該案在佛山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黎伯及女兒均未到庭,委託了代理律師出庭應訴。高明區園林處所屬的高明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則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出庭。
三大爭議
是意外還是監管不力?
高明區園林管理處表示,這是一起因林木折斷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一審認為他們承擔全部責任不公。他們還請求法官留意,當天上午的確下了暴雨,但是11時半時已經停雨;此外,在同一棵樹上,有他們新修剪的樹枝的痕跡,也就是説他們在事發前已經根據經驗,對他們認為有安全隱患的樹枝進行了修剪,再有樹枝折斷,並非他們監管不力。
黎伯的代理律師回應稱, 按常理説,本案發生時間離停雨一個多小時,當時沒有大風,損害的發生是意外只是對方一個推卸責任的説法。
黎伯的律師還稱,在園林管理處方面對涉案的同一棵大樹進行修剪後,還發生了樹枝折斷的事件,這恰恰證明了其作為專業機構,對危險缺乏必要的預判。
遮蔭和安全如何平衡?
法庭上,高明區園林管理處的另外一個觀點是,同一棵樹還有比折斷樹枝更茂盛或者相似的樹枝,它們卻為何沒有折斷?
對於管理處所稱的樹木應有的“遮蔭”功能,法官表示了認同,不過法官同時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你們如何在遮蔭和保障安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可以作為剪枝的指引?”
此外,法官還問到,園林管理處在雷雨天氣前後,有沒有一些相應的預案。管理處方面則表示,只要在黃色預警,他們所有人就要24小時待命,惡劣天氣停止後有要求路口樹木進行巡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進行修剪。不過,他們無法向法庭提供相應的巡查記錄。
管理公司應否當被告?
高明區園林管理處還稱,他們根據高明區的相關文件,對綠化樹木實行招標管理。他們是樹木的所有方,但實際是由承包方某園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在一審忽視了這層承包關係,沒有對承包合同進行審查,對園林管理處來説是不公的。
高明區園林管理處強調,他們是公益性的單位,對市場化的園林管理公司已經履行了監督指導檢查職責,因此為了查清事實,應將某園林管理公司追加到訴訟中。
黎伯的代理律師回應説,根據《侵權責任法》,只要不能證明在林木的折斷中高明區園林管理處沒有過錯,園林管理處就應承擔責任。高明區園林管理處以後可以據此向承包方追討責任,但不能以此為由不承擔責任。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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