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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無理由退貨細化

  • 發佈時間:2015-01-17 09:34:52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將於3月15日實施。昨天,國家工商總局消保局局長楊紅燦對《處罰辦法》進行了解讀。針對網路購物等非現場購物,《處罰辦法》細化了經營者不履行“7日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情形,對此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將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楊紅燦表示,《處罰辦法》對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原則和程式。

  針對如何保障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問題,楊紅燦表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1.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2.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3.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等。對於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行為,由工商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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