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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就地監管須關注“三環節”

  • 發佈時間:2015-01-16 18:24:3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財政部《關於專員辦加強財政預算監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管工作將成為專員辦服務財稅體制改革、發揮就地監管優勢以及優化調整自身職能的重要抓手。專員辦應圍繞“借”、“用”、“還”三個環節,做好地方政府債務就地監管工作。

  規範舉債方式、控制舉債規模,政府債務要“借得對”。

  正確的舉債方式及受控制的舉債規模是控制債務風險的先決條件。《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主體資格、舉債方式以及對債務規模的限額管理模式做出了明確説明,而具體限額如何確定還有待進一步規範。

  據了解,目前部分省份財政廳已經和省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著手組建省級政府債務舉借平臺,未來將通過該平臺開展融資工作。專員辦應充分發揮就地監管優勢,積極參與到相關工作中去,實現與此類平臺的全面對接。一方面監督地方政府舉債方式是否合規,一方面採用需求控制和供給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從債務關係的兩端同時下手,協助財政部實現債務規模限額管理:需求控制約束地方政府,將債務餘額及增量納入管理;供給控制約束金融機構,只有在地方政府具備適當償債能力時,金融機構才能給予其貸款。

  限定資金用途、納入預算管理,舉借的資金要“用得好”。

  對於債務資金使用方式,《意見》中明令:“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意見》明確了要通過預算之手來管理債務資金,這將是專員辦嵌入財政主體業務,實現向財政預算管理和事前事中監管為主轉變的一項重要突破。應由專員辦協助地方政府開展債務資金預算管理工作,確保該項資金能夠“用得好”。

  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政府債務要“還得起”。

  政府債務事關國家信用,一定要“還得起”。而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體制尚不健全,主要是通過債務負擔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借新還舊償債率這四個指標評估其風險狀況。但它們只是借鑒國際通行的指標體系,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完善,地方政府債務中或有債務比重大、種類多,這樣照搬的地方債指標很難準確評價地方政府的舉債能力和債務風險,監控指標發揮的作用有限,進而影響了中央財政的債務風險監管工作。

  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完善應急處置方案,是專員辦監管地方政府能否“還得起”債務的重要手段,能夠有效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控水準。專員辦應在對地方政府債務清理、甄別工作的基礎上,廣泛收集地方相關數據,構建能夠有效反映政府債務風險、適應地方經濟特點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應急處置方案,有助於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保持在可控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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